撒拉族祖先到循化定居后,与周围藏、回、汉、蒙古等族长期杂居融合、繁衍,逐步形成一个稳定的民族共同体——撒拉族。
撒拉族先民自元代由撒马尔罕迁入中国境内后,即受到元统治者的优遇,其首领尕勒莽被授予积石州的世袭“达鲁花赤”。尕勒莽之孙韩宝于明洪武三年(1370年)归附明朝,三年后被授为积石州千户所的世袭百户,职衔是“昭信校尉管军百户”,正式确立了土司制度,拨属河州卫积石千户所。韩宝成为撒拉族历史上的第一任土司,此后子孙相传。正统元年(1436年),韩贵因征战有功,被授副千户职,调赴凉州御敌。清代承续明代旧制,由地方官吏委任,称外委土司。
清朝中后期,撒拉族人民进行过多次反抗宗教压迫与封建压迫的武装斗争。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就发生了由撒拉族苏四十三和韩二个领导的反清起义,直接原因是撒拉族内部新教与老教的斗争。但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则是清朝封建统治者和撒拉族土司、掌教等的残酷压榨所引起的民族矛盾、阶级矛盾的普遍激化。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大量集中在土司、户长(撒拉语称为“哈尔”)和伊斯兰教寺院的掌教等少数封建上层的手中。掌教控制寺院的土地和财产,子孙相承、世袭罔替,形成了掌教兼地主的封建门宦制度。不同的门宦、教派之间争权夺利,给撒拉族人民带来了无穷的灾难。广大撒拉族贫苦农民受着高租和重利的层层盘剥,生活十分艰难。新教提出的革除门宦和消灭土司等口号,反映了撒拉族广大农民反抗封建压迫的愿望。对此,清朝封建统治者采取“邦扶旧教”、“尽洗新教”的“赦一剿一”的挑拨分化政策,实质上是支持土司等旧势力,因此斗争又迅速转化为撒拉族人民包括众多的旧教信徒在内的反清武装起义。苏四十三等起义首领杀死了前来镇压的清兰州知府和副将,率领二千多人,由循化越过大力加山,攻下河州,包围兰州,给清朝以很大震动。同治年间(1862-1874年)和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撒拉族人民又两次掀起反清斗争。1895年的起义,烽火遍及河湟,史称“河湟事件”。这些起义虽终告失败,但充分显示了撒拉族人民反抗封建压迫的英勇斗争精神。
在此后的诸如太平天国、西北回族人民的反清起义,以及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撒拉族人民都积极响应,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撒拉族历史上存在的社会基层组织,即“阿格乃”和“孔木散”,长期影响着撒拉族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撒拉族先民定居循化之初,人口较少,居住地域广阔。随着每个家庭人口的增长,除幼子继承家业外,其余的儿子都要另立门户,成亲持家。由此而形成了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的近亲组织“阿格尼”。“阿格尼”发展到2—10户就组成了一个“孔木散”。这种远亲组织的“孔木散”,后来逐渐成为地缘组织,与异族同教(回、保安、东乡等民族共同信仰伊斯兰教)比邻而居。数个“孔木散”,就构成了一个村落。
“阿格乃”内严禁通婚。“阿格乃”在卖房、典当或者其它一系列事情上有优先权。如果“阿格乃”同意,主人即可卖出,卖出以后,“阿格乃”还有赎回的权力。同一“阿格乃”的人员在一些大小事务上都有互相帮忙的义务。
“孔木散”,有的写作“库木散”,在循化孟达地区也称“欧里木”,意即“宗族”,是“远房兄弟”、“一姓人”、或“一个根子”的意思。两个或多个“孔木散”构成一个“阿格勒”。过去禁止同一“孔木散”的男女结婚,但实际上一直未曾杜绝。“孔木散”有公共墓地,“阿格勒”有公共的山林和牧场。在生产和生活中,同一“孔木散”的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传统。婚嫁时,本“孔木散”的成员负责送亲,而男方的“孔木散”则负责迎亲以及安排食宿;丧葬时,同“孔木散”的人负责料理丧事,包括掘墓、送葬等。“孔木散”内有买卖、典当的优先权。每个“孔木散”都有一位“哈尔”,意为长老,过去由乡长派粮差,到各村去找“哈尔”安排,由“哈尔”通知本“孔木散”的人,汉文史籍中写作“哈尔户长”。在1896年以前,“哈尔”一职是世袭的,之后,改为轮流担任。在村落中,每个“孔木散”选一个代表作为清真寺的学董,负责本“孔木散”人在宗教生活上的一应事务。“阿格乃”和“孔木散”的组织形式,为封建统治阶级所利用,在撒拉族社会中一直存在很久。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繁衍,清雍正时撒拉族形成了一种名为“工”的行政区划单位。工是“干”字的变音。“干”是突厥语,意为城镇。最早出现“工”的名称,是在清雍正八年的粮册上,以循化县城为中心分为十二“工”。“工”包括若干村落,相当于后来乡一级的行政单位。城西为上六“工”,即:街子、草滩坝、查加、别列、查汉大寺、苏只;东部为下六“工”,即:清水、达速古(今大寺古)、孟达、张尕(哈)、夕昌、崖曼(乃曼)。这里地势西高东低,黄河之水自西向东流,故西为上而东为下,合称“撒拉十二工”。清政府为加强管理,于雍正八年(1730年)在十二工的中心草滩坝筑土城一座,取名“循化”,设循化营,驻兵八百。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又改置循化厅,隶属兰州府。道光三年(1823年),循化厅改属西宁府。至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撤消土司制度。
在反抗压迫的斗争中,撒拉的“工”迭经变迁。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苏四十三、韩二个领导新教群众举行反清起义失败后,人口锐减,“十二工”被并为“八工”。上六工中,草滩坝工并于街子工,别列工并于苏只工,下六工中,达速古工并于清水工,夕厂工并于乃曼。从此循化西乡的街子、苏只、查加、查汉大寺被称作“上四工”,东乡的清水、孟达、张哈、乃曼被称作“下四工”,合称“撒拉八工”。当时上四工有46个村庄,下四工有36个村庄,共82个自然村。另一些撒拉族迁居到化隆县境内,经过一百多年繁衍生息,人口大增,逐渐形成了甘都工、卡尔岗工、上水地工(亦称群科工)、黑城子工(亦称扎巴工)、十五会工(化隆县城附近)五个工。与循化本土的“八工”相对,称之为“外五工”,共计十三工。
清代撒拉族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与明朝基本相同,仍然是封建领主制。1949年以前,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下,撒拉族完整地保存着封建经济的特征,人民生活极端困苦。
(摘自《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中国少数民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