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颇族是一个以农业为生计的民族,粮食作物以水稻、旱谷、玉米、小麦、粟米为主,经济作物有甘蔗、油菜、八角、草果、香茅草等。
景颇族对土地的经营,分为水田和旱地两种耕作类型。水田多为分布于山脚坝子边缘或山间小平地里的梯田。定居德宏地区之前,景颇人不会耕种水田,定居德宏后,受到傣族和德昂族影响,开始学习耕种水田。水稻的传统耕作工序与周边傣族大致相同,采取用牛力犁、耙,靠山泉水自流灌溉的方式耕种,一年一季,一般不施肥。今天,水田已成为景颇人重要的生计资源,他们日常生活的主粮——稻米,绝大部分来源于自己稻田的生产。今天,水田除种植稻谷外,冬、春季节还种植小麦、西瓜和油菜;耕作技术上最大的改进是化肥的普遍使用和杂交品种的大面积种植。
旱地多是分布于山林中的坡地。在景颇山区出现水田耕作之前,旱地是景颇人首要的生计资源。传统的旱地耕作方式是轮歇烧荒,主要作物为陆稻,其次为玉米、黄豆、饭豆、粟米、棉花、苏子和蔬菜。20世纪80年代以来,甘蔗已成为德宏景颇族地区旱地种植的主要作物,甘蔗收入成为了德宏景颇族重要的经济来源。
在农业生产中,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单位是景颇族传统的劳动组合形式,农忙季节采用不计报酬、不计时间长短和劳力强弱的“吾戈龙”(载瓦语,意为换工或合伙干活)形式进行协作劳动。生产劳动中,男女有比较明显的性别分工,男性主要从事犁田、耙田、烧荒、砍柴、狩猎、制作农具等繁重和技术性强的工作,妇女则从事除草、收割、搬运粮食、采集、做饭、喂猪、照顾老人和孩子等琐碎的生产与家务劳动。
景颇族多数居住在海拔1500米左右的半山腰或山间的小平地,少数居住在坝区边缘地带。一般村寨规模大多在40至60户之间,上百户的村寨屈指可数。村寨一般依山而建,面向坝子和河谷,靠坝一端,称为“寨脚”,靠山一端称为“寨头”。过去,寨头、寨脚都有标志,寨脚的标志是进村道路两旁用木柱简单搭建的寨门,寨头的标志是在村寨通往山顶小路旁的某一种自然物,可以是石头、大树或树桩。寨门前有一片被严禁砍伐的树林,林中设有村寨进行集体祭祀的“能尚”(景颇语,汉语称为“官庙”)。除“能尚”所在神林外,村寨周围被作为水源林的森林,也禁止砍伐,植被保存良好。
村寨内房屋建盖分散,户与户之间相距几十米甚至百米,一幢幢楼宅隐现在苍林翠竹丛中。房屋多建盖在山坡平整出来的台地上,同姓氏家户的住宅分布相对集中,从一个老家分出的各个小家都在老家住宅旁建房,除非老家附近已经没有建盖地点才另择新址建盖。
传统民居多为竹木结构的草房,过去只有少数地方的山官、头人才有瓦房。房屋均为长方形,分上下两层,下层距离地面高度1至2米,用于堆放薪柴、农具并饲养猪、鸡。上层住人,用竹隔成若干间,每间设有一个火塘,除炊事的火塘外,火塘四周就是家人歇息的地方。房屋框架除柱子外,基本都用竹子做成,用藤条绑扎,屋顶以茅草覆盖,墙面和地板均用竹子编织或剖开铺成。这种草房一般七八年就须重新建盖,建房时全寨换工互助,数日即成。今天,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竹木结构的草顶房屋已很少见,多数房屋的建筑材料和样式都发生了改变,出现了全木构架或土坯砌墙的瓦顶、铁皮顶楼房和砖混结构的平房。
景颇族主食以大米为主,竹筒饭、鸡肉稀饭是景颇人喜爱的特色主食。菜肴以辣著称,品种除园地中种植的瓜、豆、芋头、青白菜之外,从山林中采集的野菜、野果也是餐桌上的家常菜。烹饪方式包括舂、烧、烤、煮、蒸、拌、揉等几种类型,其中,舂菜是景颇族菜肴中最具特色的一种,味道鲜美独特,景颇人常说:“舂筒不响,吃饭不香”。
景颇族服饰风格独特。男子服饰以黑、白为主色,老年男子服饰各支系相同,均着黑色对襟短衣和黑色宽管长裤,戴黑色包头。中、青年男子服饰,景颇支系与其他支系间存在细微差别,上身内穿白色立领衬衣、外套黑色圆领外衣,下身穿黑色长裤,头戴红蓝色相间的方格棉纱布圆筒形头巾。其他几个支系的中、青年男子,均着白色衬衣,黑色长裤,戴饰有各色绒球缨穗的白色包头。无论哪个支系的男子出行,均随身背挎筒帕(即背包)和长刀。
妇女的服饰分便装和盛装。若着便装,上身为黑色或各色对襟或右襟紧身短衣,下身为净色或织有景颇族特色图案的棉布长筒裙。盛装是节庆或婚嫁时的着装,上为黑色短襟无领窄袖衫,胸、肩和背部饰有银泡、银牌和银穗,下为用红黑黄绿等各色毛线织出美丽图案的毛质筒裙,腰间系红色腰带,头饰为羊毛织成的红底提花包头,小腿包裹与筒裙质地色泽相同的裹腿,佩戴数串红色项珠及耳饰、手镯。近年随着经济的发展,景颇族妇女服饰在保持原有特色的基础上不断翻新。在节日庆典中,可以看到各种各样新式的景颇族妇女盛装。其中,最具特色的是浪峨支系和勒期支系妇女的盛装。浪峨支系妇女盛装,上为饰银泡的无领无摆的黑色紧身紧袖短衣,衣袖臂部、袖口和衣角贴有七八厘米宽的红黄相间的花边,下为黑底暗蓝条状或块状细花纹图案的筒裙,系蓝色长腰带,头戴黑色饰有各色毛线绒球的高包头。勒期支系妇女盛装,上为无领无摆的黑色紧身紧袖短衣,衣袖臂部、袖口和衣角贴有约10厘米宽、以红色为主间有黄色细条的花边,胸前饰有2至3排小型带穗银泡,下为黑底黄色图案筒裙,裙外系一条前后饰有红绿两色相间的直条围裙,系蓝色长腰带,头戴饰有彩色毛线绒球的蓝黑色圆形包头。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的景颇族,因与傈僳族杂居,衣着吸收了一些傈僳族服装的特点,服饰与德宏地区差别较大。妇女服饰无银饰,而以彩色布料的拼贴图案为主要装饰,头用青布缠裹留余穗为饰,裙子为织锦筒裙。男子服饰,上衣为白色棉麻土布无领对襟长衫,前襟分两片,可掀起交叉缠于腰部,后摆长及小腿,外套青色无袖短褂,下身着长裤,头缠青色包头,彩穗结于右侧为饰。
景颇族热情好客,客人进家,无论认识与否,主人都会招待食宿。景颇族喜欢喝烧酒和自制的水酒。景颇人喝酒十分注重礼节,主人递上酒筒,客人要用双手托住酒筒的底部,不能只用一只手抓住酒筒的上部。饮酒时,不能抬着酒筒喝,只能用酒筒盖盛酒喝。出门时筒帕里常常背着一个竹制的小酒筒,熟人相遇互相敬酒,不是接过来就喝,而是先倒回对方的酒筒里一点再喝。大家共饮一杯酒时,每个人喝一口后都用手揩一下自己喝过的地方,再转给别人,如有老人在场,当让老人先喝。景颇族老人喜好嚼烟,他们把草烟和适量的熟石灰膏、干芦子放入口中咀嚼,有提神、醒脑、防龋固齿的功效,见面时会互递烟盒,表示友好、尊重和礼貌。
民族传统节日主要有目脑纵歌节、能仙节、新米节等,其中最盛大、隆重的节日为目脑纵歌。
目脑纵歌是景颇族祭祀天神“木代”的传统祭典活动。“木代”是景颇族超自然信仰中最大的天神,代表着财富和幸福,能够给人予保佑,是只有山官家才拥有祭祀权力的神。祭祀“木代”的目脑是山官显示威望和权势的象征,举行次数越多、规模越大,山官在百姓中的威望就愈高。过去,目脑主要为祭祀、庆祝丰收、庆祝战争或拉事的胜利而举行。举行目脑时,山官统辖之下的村寨须筹集猪、牛等祭品进行供奉,牺牲和耗费十分巨大,因此祭祀“木代”的目脑并不普遍,一个山官辖区一般数年或数十年才举行一次。目脑以大型的群众性歌舞活动形式呈现,内含祈求木代及其他诸神保佑辖区居民五谷丰登、人畜平安的意蕴。因此,山官举行目脑之际,百姓均踊跃参与。
1983年4月,目脑纵歌被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确定为景颇族人民的传统节日,一般由州县或乡的人民政府组织,于每年的正月举办。节日期间,成千上万的景颇族男女身着盛装,从崇山峻岭、苍苍莽林中欢欢喜喜地汇集到举行目脑纵歌盛会的广场。景颇族各个支系的人们都把木脑纵歌奉为最神圣、最庄严的节日,把参加目脑纵歌盛会视为莫大的幸福和乐趣。节日期间,除传统的目脑纵歌舞会之外,主办者还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组织商品展销、科普知识宣传和召开各种类型的招商引资会议。一年一度的目脑纵歌,已成为景颇族地区加强民族团结、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民族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
景颇族婚姻实行丈人种(景颇语称“木育”,载瓦语称“勐”)与姑爷种(景颇语称“达玛”,载瓦语称“墨”)单向联姻的婚姻形式。两个家庭一旦缔结婚姻,不仅产生“姑爷”(女婿)和“丈人”(岳父)两种个人身份,同时也产生“姑爷种”和“丈人种”两种群体的身份,形成固定的丈人种与姑爷种关系。妻子一方三代以内的所有亲属都同时成为丈夫一方的“丈人种”,丈夫一方三代以内的所有亲属也都成为妻子一方的“姑爷种”。建立了丈人种与姑爷种关系的家庭,双方的联姻关系只能是单向嫁娶,丈人种家的男人不能娶姑爷种家的女人为妻,姑爷种家的女人也不能嫁给丈人种家为媳。此外,联姻还必须恪守姨表不婚、同姓不婚和等级内婚的原则。过去,倍受推崇的是不对称的母方姑舅表兄妹优先婚,一个男子最理想的配偶是舅舅的女儿,一个女子最理想的丈夫则是姑姑的儿子。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政府禁止近亲结婚法令的推行,姑舅表联姻的情况已发生很大改变。
景颇族青年男女恋爱、社交自由。过去,村寨中设有专供青年男女进行社交的“公房”,青年男女到公房约会称为“赶脱总”。新中国成立前,绝大多数婚姻由父母包办,实行买卖婚姻,盛行转房和妻死续娶妻妹的习俗,采取讨媳妇(载瓦语称“米确”)、订媳妇(载瓦语称“米东”)、偷媳妇(载瓦语“米考”)和抢媳妇(载瓦语称“米鲁”)4种方式缔结婚姻。讨媳妇,是最普遍的一种婚姻缔结形式,男子的父母或男子自己看中某个姑娘,想娶她为妻,便请人或自己设法在姑娘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得姑娘身上的一块手帕或一根头发,也可以是她衣服、背包上的一根线头,或随身带的槟榔、草烟等,把偷到的东西拿去请祭师打卦,如打卦结果认为合适,男方家会再在自己的村寨中选择一个媒人“勒脚”,在女方的村寨中选择一个媒人“长同”,在打卦确定的日子里,由勒觉、帮手和其他男女伙伴携酒去女方村寨,由女方的媒人“长同”作内应,在女方村寨外截获这个女子后,由两个女方村寨的姑娘和男方同来的同伴陪伴把她护送回男方村寨,同时,“长同”带着酒到女家通报并商议聘礼。婚礼在当天或第二天举行,第3天新郎陪同新娘带上聘礼去丈人家回门。如果姑娘的父母反对这桩婚事,必须在举行婚礼董萨祭鬼之前把女儿领回,如果在此之后,就只有待他日通过“讲事”的方法解决。
订媳妇,当男子家看中一个女子,但她尚年少不能结婚,就把她“订下”,待女子成年后再择日讨回。已经被人“订下”的女子一般不会再被别的男子讨去。偷媳妇,是一个男子看中一个女子并经过董萨打卦决定要讨这个姑娘,但姑娘的父母和姑娘知道后反对,为躲避男方强求,姑娘躲藏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请长同、勒觉等伙伴设法把姑娘从躲藏的地方偷抢出来成亲,之后再商议聘礼等事宜。抢媳妇,是在几个男子同时看中一个女子或一个女子与几个男子产生爱情,男方相互猜疑,采取先下手为强的方式,在不事先通知对方,不管对方愿意与否的情况下把该女子强抢去成亲。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在政府婚姻自由政策的推动下,订媳妇、偷媳妇和抢媳妇的娶妻方式已逐渐消失,目前景颇族的娶妻方式都以讨媳妇的方式进行。
过去,景颇族实行婚后一段时间内的“不落夫家”或“望门居”。新婚之后,新娘即返回娘家,新郎不断地背酒前往丈人家拜访,白天帮助岳父家干活,晚上与新娘同居,直至新娘怀孕,才携回新郎家中。婚后,姑爷除了在重要仪式时去丈人家拜望送礼外,还必须到丈人家进行3次杀牛献祭,之后其妻才能够最终脱离丈人种世系群体,而归属于姑爷种世系群体。
过去传统的景颇族的家庭,是包括夫妻和子女的核心家庭和包括父母、夫妻、子女在内的扩展家庭。在家庭内部,父亲是家长,子女皆从父姓,世系从父系计算,财产由男性继承。传统上实行幼子继承,由幼子同父母同住并继承老家的房屋,其他儿子成家后便分出老家另立门户。妇女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在婚姻关系中,女性对她们的子女没有姓名权,在入赘婚姻中,子女也随父姓。男性在家庭和社区中的地位较高,家庭、家族及村寨的对外事务,均由男性决定。家庭内部事务丈夫和妻子都有决策的权利,但决策的范围和权利有所区别。多数情况下,孩子的教育、婚嫁由夫妻共同决定;农作物种植的品种、面积,化肥的购买,家用电器、拖拉机的购买,猪、牛的购买或出售,主要由男人决定。到集市上出售鸡、瓜果、蔬菜、粮食等,主要由妇女负责。家庭收入多由妇女掌管。
景颇族的丧葬习俗独特。凶死行火葬,幼殇行天葬,正常死亡行土葬。在家中自然死亡视为善死,在外意外死亡、刀枪致死、上吊、投河自杀以及难产死亡均视为凶死。凶死者,尸体不能进寨。善死者亡,家人立即朝天鸣枪报丧,亲朋村邻闻讯带着礼物前来奔丧、帮忙。尸体在家停放数天,入棺前洗尸、更衣,收殓入棺时在尸下垫棉毯(男用)或筒裙(女用)。过去,棺材用粗大的树身挖空而成。年轻人死没有特别的仪式,有子孙的老年人死,村邻及奔丧人夜晚在死者家通宵达旦跳祭祀舞蹈“布滚戈”(载瓦语,景颇语称“崩洞”),舞蹈须连跳数夜,直至下葬后第二天结束。埋葬的地点须选择地势高、背依山顶面向斜坡、迎面有山峰为理想的坟地。坟址以抛掷鸡蛋的方式选择,鸡蛋破碎处为死者中意的吉址。丧葬仪式分埋葬和送魂两部分,过去,送魂仪式与葬礼仪式一般分开举行,在葬礼后一年之内完成即可。现在,大多数人家的送魂仪式与葬礼同时进行。
在悠久的历史发展中,景颇族创造了丰富的文学和艺术。民间文学有史诗、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歌谣、谚语、情歌、叙事长诗等种类。宗教祭司“洞萨”所念经词,也是一种宗教文学。它们是景颇族历史文化的综合体现,既反映了景颇族的历史和现实,也反映了景颇人的宇宙观、生活的态度、思想、感情和愿望。创世纪诗史《目脑斋瓦》是景颇族民间口头文学作品中的优秀代表,全诗长万余行,内容涉及天地的形成、鬼神的世界、人类的出现、景颇民族的起源、人间的生活、爱情和痛苦等,汇总了景颇族对宇宙、民族历史的认知,对生活的态度、思想、情感和愿望等多方面的知识,生动表现了景颇人心目中的世界和他们真挚朴实奋发向上的情感。
景颇族是一个能歌善舞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间音乐,各支系民歌种类繁多,主要有“月鲁”(舂米调)、“志”(山歌)、“斋瓦”(历史歌)、“脑石幼嗯先”(催眠曲)、“木占”(风俗歌)、“恩准”(情歌)等。景颇族民歌歌唱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有对民族历史的叙述,古代传说故事,也有对现实生活的赞美和节日丰收的欢庆,还有对爱情的执着追求。音乐形态丰富多彩,除单声部民歌外,还有多声部民歌。景颇族的乐音与舞蹈常常融为一体。舞蹈多为集体舞,形式多为环舞、巡回舞、曲折行进,内容反映生产、生活、战争、祭祀等活动,主要分为欢庆性、祭祀性和娱乐性三种,包括“纵歌”、“布滚歌”、“龙洞歌”、“整歌”、“金再再”、“向姆赫”等。其中,纵歌包括多种舞蹈形式,排列成阵,舞步有序,节奏鲜明,表现了群舞的高度水平。使用的乐器主要有木鼓、象脚鼓、芒锣、竹制管乐器“比客”、“吐良”、“勒绒”等。
在景颇族的艺术中,编织具有鲜明的民族特征,编织工具十分简单,但却能编织出300多种绚丽美观的图案。绘画大多与原始宗教相结合,多系单线回纹图案和单线直纹图案。雕刻有简单的圆雕和竹木刻。
(摘自《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中国少数民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