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昌族

阿昌族源于古代的氐羌族群,而与南诏、大理国时期的“寻传蛮”有直接的渊源。唐代文献中称为“寻传蛮”的,即是阿昌族和景颇族的前身。今日所用族称“阿昌”,则最早见于元代文献《招捕总录》、《元史•地理志》等。

阿昌族在发展形成过程中,曾与诸多民族融合。宋元时期,内地商人已进入云龙一带阿昌人中。明代在云南实行军民屯田,汉族人口大量移入,一部分阿昌人融入到汉族及其他民族中,也有部分汉族融入到阿昌人中,如明军屯守军的后代多在当地转化为阿昌族及其他民族。明清以来阿昌族长期与汉、白、傣等民族交往密切,也多有融合。

阿昌族民间对自身来源有不同的看法。以陇川县户撒乡为例,当地就有“东来说”、“南来说”、“内地来说”等不同的说法。而且部分群众家还保留着证明他们来自内地的家谱。根据部分学者的意见,“北来说”和“东来说”是比较可靠的说法,并说明他们与景颇族在历史上有渊源关系。这些情况说明,阿昌族虽然人口不多,但他的来源也较复杂,也是一个多元一体的民族。

阿昌族的先民很早就居住在滇西北的金沙江、澜沧江和怒江流域一带,后来一部分迁至怒江西岸,即古代称作“寻传”的地区,再逐渐南移,约于13世纪定居于现在的陇川县户撒坝子,另一部分则沿云龙、保山、腾冲迁徙,最后定居于梁河地区。

从历史传说中得知,阿昌族最初以采集、狩猎为生。后来逐渐种植芋类,开始了初期的农业生产。传说当时的婚姻关系是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妇,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居于领导地位,这是母系社会的反映。关于早期阿昌族社会的群婚和母权制残余,在现行的亲属称谓和新中国成立前的婚姻习俗中,也保留了某些遗迹,如伯母、姑母、舅母、姨母同称为“巴”;伯父、姑父、舅父、姨父同称为“龙怕”;胞兄、堂兄、姑表兄、舅表兄、姨表兄同称为“喳唉”(兄);胞姊、堂姊、姑表姊、舅表姊、姨表姊同称为“衣”(姊);儿子、侄子、外甥、表侄、表甥同称为“早”(儿子);女儿、表侄女、表甥女同称为“鸟早”(女儿)等等,可见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来区分的。另外,新中国成立前阿昌族社会还存在夫兄弟婚的转房、妇女婚后“坐家”(即“不落夫家”)等习俗。这些传说及遗迹,都说明阿昌族经历了漫长的原始社会发展阶段。

唐宋时期,阿昌族地区属云南的南诏、大理政权管辖。南诏的奴隶主依靠武力对“寻传”等地的阿昌人进行了残酷的剥削和奴役。大理统治者段氏也曾对云龙地区的阿昌族规定了岁贡。宋末元初,史籍上正式出现“蛾昌”、“阿昌”等族称。元代,阿昌族地区在云南行省所辖金齿宣抚司的镇西路(今盈江一带)、平缅路(今陇川一带)、柔远路(今怒江地)和南赕(今盈江西北)等地的管辖之内。

在唐、宋、元时期,“寻传蛮”内部发展也不平衡。狩猎经济和采集经济仍然占有重要地位,但靠近南诏、大理腹地的澜沧江以东一带(今云龙、兰坪、丽江、永顺地区)的“寻传蛮”,较快地接受了先进民族的进步因素。同时永昌(今保山)、越赕(今腾冲至德宏一带)的部分寻传蛮也因长期与金齿、蒲蛮杂处,改进了生产技术,从事种植稻谷,发展农业生产。此外,畜牧业也有一定的发展。

明清两代,中央政府在德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14世纪末叶(明洪武年间),沐英率兵征麓川(今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占领户撒后,将这个地区划为自己的私庄,并设甲管辖。15世纪中叶(明正统年间),明将王骥三征麓川后,撤消麓川平缅宣慰司,在德宏地区分设土司,阿昌族地区处在干崖(今盈江)、南甸(今梁河)、猛卯(先驻陇川、后驻瑞丽)、潞江等诸土司的统治之下。王骥又分封其属官赖罗义、况本为“把总”,把户撒坝子分成户撒、腊撒两段,分别由赖、况二人掌管,成为这里的世袭领主。沐英征麓川时,留下部分军队驻守屯垦,户腊撒地区的阿昌族人民便向这批汉族士兵学习耕种水田、打制刀具及农具的技术。数百年以来,阿昌族打制的铁器极负盛名,对阿昌族和德宏各民族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清初承袭了明代的土司制度,随后清朝政府逐步实行“改土归流”的政策,但阿昌族地区土司制度仍保留至民国末年。清初,吴三桂到云南后,把户腊撒地区改为自己的“勋庄”。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清政府废“勋庄”,仍归原赖、况两家承袭。雍正二年(1724年),户腊撒地区归腾越州(今腾冲)管辖。乾隆年间,南甸土司辖区内的阿昌族,除了向傣族封建领主交纳贡赋外,80%以上的农民沦为汉、傣地主的佃户。同时受封建领主、地主的双重剥削。

明代的阿昌人“孳畜佃种,又善商贾”,已从早期的采集狩猎经济转向“刀耕火种”的锄耕农业。明代云龙州(今云龙)产盐,也有一部分阿昌族从事盐业贩运。明代,大量汉族迁入,带来了先进的生产工具和技术,改变了阿昌族粗放的耕作方式。阿昌族开始使用铁制农具,种类有犁、耙、锄、镰刀、铲、长刀、砍刀等。居于坝区的阿昌族开垦了水田;居于山区的阿昌族逐步改变了“砍倒烧光”的方式,旱谷等产量有所提高。他们的农业生产仍以水稻耕种为主,玉米、旱稻、薯类及蔬菜等为辅。聚居于九保、囊宋等半山区的阿昌族,精心培育出了“毫公安”等水稻优良品种,受到当地各族人民的喜爱,也获得了“水稻王”主人之称。除农业生产外,阿昌族人民还普遍饲养家畜,如水牛、黄牛、骡马、猪等,养家禽鸡、鸭、鹅等。户撒阿昌族利用有利的自然条件,掌握了种植草烟的技术,生产的草烟质量较好,除一部分自用外还销往附近地区。他们还擅长稻田养鱼,秋收时,稻谷和鱼一起收获。梁河一带的阿昌族手工业门类有酿酒、榨油,妇女纺织土布并染色,男子编箩筐等竹制生产、生活用品。但大多数为自给自足,很少拿到市场去交易。户撒的阿昌族,还有一些人数百年以来专门从事银首饰加工,他们生产的手镯、银链、银扣、银耳环等造型美观,深受人们的喜爱,有的远销缅甸。

近代以来,由于德宏地区以汉族为主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及一定程度上受英国在缅甸的殖民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影响,阿昌族与外族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也迅速发展起来。因为他们的一部分生产、生活用品要依靠其他地区和民族的市场提供,阿昌族加工铁制品的原料等须到其他民族中去购买,产品如农具、刀具、银饰品等一部分又要卖给周边其他民族,所以促进了商品交换关系的发展。但阿昌族的手工业者、小商贩一般均是季节性的,大多数未脱离农业生产。

民国时期,云南地方政府在阿昌族地区设立设治局,推行保甲制度,与当地土司狼狈为奸,加深了对阿昌族人民的压迫与剥削。农民除了每年固定交纳“官租”、“地基银”、“大烟款”三大项外,还有各种额外的摊派、派款勒索。许多阿昌族村寨负担有固定的劳役,所以有“抬轿寨”、“伙夫寨”、“马夫寨”、“送柴寨”、“洗菜庄”、“吹号寨”等名称。设治局的苛捐杂派,更是层出不穷,门户捐、烟捐、地捐、骡马税等多达数十种,阿昌族群众要负担双重的纳税、杂派、官租、劳役等,不堪重负。同时,土司与设治局明争暗斗,百姓民怨沸腾。封建统治者还利用宗教迷信,陈规陋俗来欺骗和压迫阿昌族人民。

为了反抗反动统治阶级的压榨,阿昌族人民曾数次团结起来进行了长期的不屈不挠的斗争。

清顺治十七年(1660年),陇川户撒一带爆发了以杨五为首的各族人民大起义。清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户撒长官司赖氏土司横征暴敛,阿昌等各族人民起来反抗,迫使清政府撤换该土司。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阿昌族人民发动武装起义,包围户腊撒的土司衙门,击毙土司,斗争坚持了3个多月。面对阿昌族人民的反抗,清政府不得不于次年在宋项、蛮东两寨勒石立碑约束土司,规定土司除“日用柴肉、霜降、赏练、并婚丧用费,一切例外之派永行革除”。清咸丰年间(1851-1861年),由于户撒土司的阿昌族成年男子被干崖土司强征去参加对陇川土司的械斗,绝大部分惨遭伤亡,受难者家属群情激愤,结队到土司衙门,向干崖土司讨还血债。经过数年斗争,干崖土司不得不给予赔偿。清咸丰元年(1851年),梁河县芒丙等“五撮”阿昌族人民与其他民族人民一起,反抗南甸土司(傣族)的欺压。起义队伍烧毁了土司署,土司怆惶出逃,向干崖土司求援,镇压起义。清咸丰六年(1856年),云南大理等地爆发回民抗清起义,阿昌族人民与当地各族人民一起,也投入到这次斗争中。清光绪十八年(1892年),腊撒的阿昌族人民联合附近景颇等各族人民,在多们腊领导下,利用地方宗教势力组织起来反抗土司。他们提出了“杀富济贫”的口号,围攻土司衙门,还占领了10余个寨子。后来,起义被南甸、干崖土司联合腾越州(今腾冲)派来的清军一起镇压了。清宣统元年(1909年),阿昌族人民参加了德宏各族反对清政府的“干崖起义”。

民国时期,阿昌族人民的反抗斗争仍此起彼伏。1943年,户腊撒地区的阿昌族人民与各族人民一道,又一次掀起了武装起义。起义群众包围了土司衙门,土司潜逃到陇川,向陇川土司及“设治局”求援。他们出动大批军队前来镇压,阿昌族人民及陇川各族人民坚持战斗5昼夜后,因寡不敌众,起义失败。1949年,腊撒人民再次举起义旗。继位不久新土司被起义群众乱枪打死,老土司准备残酷镇压。此时,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下部队到达保山,土司们十分惊慌,连忙在陇川召开了“十土司会议”商讨对策。在解放大军压境的情况下,阿昌族人民的起义获得了胜利,他们选派3位代表冲破封锁辗转到腾冲见到亲人解放军。1950年下半年,解放军进驻德宏地区,阿昌族和各族人民一道,获得了解放。

此外,无论是在19世纪80年代英帝国主义侵入德宏地区陇川边境时,还是在抗日战争时期,阿昌族人民都进行了反抗外来侵略的英勇斗争,纷纷参加各族人民组织的武装队伍,奋勇杀敌,捍卫了祖国的边疆。在建设边疆、保卫边疆的战斗中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英帝国主义派军官柏郎率领武装探测队从缅甸深入云南,同时派遣翻译官马嘉理进入云南西部搜集情报、测绘地图,遭到滇西各族人民强烈抗议。清光绪元年(1875年),马嘉理又返回云南,柏郎紧随其后,进入盈江县蛮允、雪列寨时,被当地景颇、傣、汉、阿昌等各族人民200余人包围,勒令其退出国境。马嘉理竟开枪打死打伤我国边民。于是,群情激愤,一举将马嘉理及其武装随从消灭。同时,各族群众2000余人又将柏郎所率英军包围,迫使他们狼狈逃回缅甸。这是滇西各族人民反击英国殖民分子入侵我国边疆领土的一段光辉史事。史称“马嘉理事件”或“滇案”。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英国侵略者又一次侵入我国滇西腾冲县境内,烧毁村寨,枪杀群众,激起各族人民义愤。阿昌族土守备左孝臣带领各族人民,共同抗击英国侵略军。由于双方装备及力量悬殊,左孝臣及爱国军民80余人壮烈牺牲,以身殉国。

1942年,日本侵略军入侵我国云南西部边区。侵略军沿滇缅公路长驱直入,占领了瑞丽、陇川、芒市、龙陵、盈江、梁河、腾冲等地后,又企图将魔爪指向保山、大理。阿昌族居住的绝大部分地区被日军侵占。梁河县囊宋关阿昌族人民集中18岁以上50以下的青壮年阻击日寇。他们还参加游击队,在丛林中伏击日寇,给予侵略者痛击。

在阿昌族发展史上,阿昌族内部先后出现了不同形式的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这些政治社会组织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阿昌族居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而发生了不同形式的变革。

阿昌族社会的基层单位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这种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是父权制家庭,一般包括父、子两代或父、子、孙三代。

阿昌族家族观念比较浓厚,家族对个体家庭仍有一定的约束力。村寨一般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地域性组织。同一家族的各个小家庭常成片地居住在同一地域或毗连地区,家族内提倡在婚姻、盖房、丧葬、扶贫济困方面的家族义务。

梁河阿昌族地区过去有类似封建宗法的组织——家会。家会一般是由一个或几个村寨同一姓氏的人组成,是跨村寨的,有的还跨民族。其组织有两类,一类较严密,设有正副族长、总务、管事、纠察、财务、文化、监察、文书等,并有成文(汉字)的会章;另一类家会组织不很严密,只设管事两人,也无正式的会章。个别家会在村寨性小家会的基础上,还联络成地域性的大家会。但无论是哪一类家会,均有较严格的家规,如有违犯,会受到处罚。有的家法就明确规定:“族内子弟忤逆不孝,至以小犯上者,其家中来报家会家时,由家会罚四时大板”(芒展村家会会章),极力维护封建统治。家会定期开会,解决内部纠纷等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家会的活动被赋予了新的意义。

根据调查,户腊撒地区阿昌族曾经历过一段的原始公社时期。土地完全归村社公有,个人只有使用的权利。村社由几个氏族组成,每个氏族推举一个“乌蒙作”(意为寨老)共同商议村社的事务。村社首领称为“作借”(意为“好儿子”)。“乌蒙作”和“作借”组成了村社的议事集团,为农村公社的氏族人员服务。“作借”还领导群众生产和主祭寨神“色曼”,寨神是村社权力的象征,直到现在每年春耕和秋收时还须祭献寨神。

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开始在阿昌族聚居地区建立起土司制度。到近代,德宏地区有10个土司,但统治阿昌族人数最多、最直接的主要是南甸(梁河)、户撒、腊撒(陇川)3个土司。这里的土司统治不同于其它地区的土司制度。各土司没有统一的最高领袖(宣慰),而是各自独立,互不统属;各土司要么势不两立,要么互相利用,要么世代联姻,结成牢固的封建统治集团。到新中国成立前,南甸(梁河)、干崖、芒市诸土司已成为德宏地区强有力的势力,其中南甸土司被尊称为“十司之长”。

阿昌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均有一套严密的组织和管理制度。如在南甸土司地区,土司为本境最高领袖,下设护印和族官。护印一人,协助土司处理公务;族官分孟、准、印三个等级,职权为管理村寨,或任土司署内高级职务,在土司署内轮班当值。土司署内还设置一套职官差役。在土司管辖的各个地方、民族中,又有一套地方官职,以村寨为行政单位,进行统治;地方的官员为各村寨头人,由土司委任。户撒、腊撒土司地区,土司行政机构由衙门、、作借三级组织组成。衙门内设土司、团总、师爷、保准、队长等官员。

在土司统治下,阿昌族社会内部残存的农村公社及村社议事会的组织形式,早已成为土司统治阿昌族人民的基层政权组织。土司的行政机构即衙门之下有“”(音gàng)、“撮”二级行政组织。户撒地区设“”,下辖四、五各至十余个寨。梁河地区的阿昌族处于傣族土司的统治下。土司之下设“管爷”,再下设“撮”,“撮”以下有“档”,每“挡”由一个较大的或几个较小的村寨组成。“”有头,“撮”有“岳尊”,其任务是下达土司的命令,为土司催收官租、杂派、处理“”、“撮”的日常事务。在户撒地区的由村社成员公举的“乌蒙作”、“作借”原来是为村寨民众服务的,但在封建土司制度下,“作借”及“乌蒙作”经委派为“”或“撮”的大小头人,成为土司的助手,成为具有双重身份的村寨领导集团。

民国时期,德宏地区建立了几个准县一级的设治局。设治局也利用土司制度的基层组织机构,逐步推行保甲制度。如在户撒、腊撒地区,把土司下属行政机构“”、作基改为保、甲,委任保甲长;在南甸,设乡以代替“撮”,改岳尊为乡长,设保长以代替“档”,改头人为保长,各档所属自然村寨分社甲长。但境内的南甸、干崖、户撒、腊萨诸土司依然存在,不仅保留土司名位,还保留政治实权,只是名义上隶属县政府或设治局统辖,并世袭至新中国成立时。

新中国建立前,阿昌族地区主要是封建领主经济,地主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领主是傣族土司,地主多是汉族,本民族的地主为数较少。

在土司辖区内,全部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土司。土司除了收“官租”外,逢年过节,婚丧嫁娶时,还凭借政治特权强迫农民送礼。此外,土司还占有一部分土地作为“私庄”,租给农民耕种进行地租剥削。社会上普遍发生土地(主要是水田)的典当、买卖关系,高利贷和雇工剥削,也相当严重。除了封建领主外,阿昌族还受着汉族和本民族地主的剥削。户撒地区占4.2%的地主富农,占有水田总面积的11.1%,而占有49的贫雇农只占有水田总面积的29.9%。地租率高达50%到70%。广大贫下中农过着“田里谷子黄,家中没米粮”的痛苦生活。只有旱地属村寨公有,还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农村公社的残余。

(摘自《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中国少数民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