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7/20 来源:null 字号:[ 大 中 小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53项)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53项),现予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表述,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保护理念,制定规划,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迈上新台阶,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作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
2014年11月11日
国务院部门
地方政府
地方民委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京ICP备05048973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45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 邮政编码 100800 网站维护:国家民委舆情中心
建议使用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