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少数民族研究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台湾少数民族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台湾少数民族研究会是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旨在通过对台湾少数民族历史、现状的研究,增进海峡两岸各族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增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服务于祖国统一大业。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国家民委研究室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坚持和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组织本会会员研究台湾少数民族的历史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现状,提出和协调研究课题,为推动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

(二)组织海峡两岸少数民族间的往来与学术交流,增进两岸各民族间的了解与沟通。

(三)组织海内外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进行学术交流。

(四)开展海峡两岸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有关法律、政策及业务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台湾少数民族研究的专家、学者;

(二)民族事务工作者和对台事务工作者;

(三)其他关心台湾少数民族问题研究的各界社会人士;

(四)承认本会章程。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一切学术活动的权利;

(二)获得本会印发的各种资料的权利;

(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和代表资格

本会会员控制在150人左右。会员代表大会是研究会最高权利机构,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会员代表条件是:拥护“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并在研究台湾少数民族方面有一定成绩,能为会议提供一定质量的论文或对研究会给予一定支持。各地区代表由所在地区的会员协商派出。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成员;

(三)决定顾问聘请事宜;

(四)总结学术研究和会务工作,审议科研规划;

(五)审议和决定研究会工作方针、任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听取、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账务报告。

第十二条研究会领导机构产生程序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选举以赞同票过半数为有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领导或对台湾少数民族研究有突出贡献并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民委研究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会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需要提出重要课题,指导研究会的重要学术活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由国家民委有关业务部门的有关人员担任,负责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

办公室是研究会的办事机构。设主任一人,在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领导下主持本会的一切学术活动和日常会务工作。办公室配备若干个干事。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经费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会员会费;

(二)国家资助;

(三)海内外团体、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有关情况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终止程序

研究会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议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2/3以上与会代表同意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2017年6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