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thnic Minorities’ Association For External Exchanges,缩写为CEMAE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国各地民族工作部门及民族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增进中国少数民族同世界各国各民族及华人华侨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相互间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以下业务:

(一)同世界各国对华友好的民间组织、海外华人华侨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举办各种交流活动、参加国际会议和双边会议、交换资料等,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对外经济、社会、科技合作和人才培训,为少数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牵线搭桥工作。

(三)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派出我国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并接待各国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与交流,参加各国艺术节和相关的国际组织举办的演出和展览。

(四)加强同世界各国教育研究机构和院校联系,拓展与各国教育研究机构和院校友好交流关系,互派学者,交换资料,联合培养少数民族学生。

(五)同海外民族学、人类学国际组织和机构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和资料,举办有关民族学、人类学的国际会议。

(六)开展其它有关中国少数民族同世界各国人民及海外华侨、华人发展友好关系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承诺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与少数民族对外交流相关,具有较丰富资源和活动经验的高等院校、文化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

个人会员:长期从事外事工作、民族工作的人士,有相关研究背景的专家学者,在相关领域较有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企业家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单位会员按照每年2万元标准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11月14日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