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校友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央民族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为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MUC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央民族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民族团结,继承和弘扬中央民族大学及其前身延安民族学院的优良传统,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促进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交流;

(二)组织校友开展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三)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逐步编印出版校友名录和有关校史资料等书刊;

(四)出版《民大人》等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中央民族大学各时期(包括延安民族学院、中央民族学院及附属单位)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等;

    (二)曾在中央民族大学以及附属单位任教、任职过的人员;

    (三)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四)各地依法登记的中央民族大学校友组织。

虽非中央民族大学校友,但由于各种原因与中央民族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名誉校友称谓。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十一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本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十九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十九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九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本章程2021410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