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06  来源:null   字号:[ ]

人办发[1998]40号

  在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试点工作顺利实施,通过全国统一考核认定与考试,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已经取得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为严格有序地做好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发放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已通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核认定、考试的凭证,是依照有关法规或规定向社会求职、单位聘用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有效证件。证书发放工作是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要环节。因此,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的要求出发,高度重视证书发放的组织工作,加强证书发放的管理,以严肃、严谨、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切实做好证书的发放工作。

  二、严格发放程序。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证书发放工作程序,要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专业、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执业资格时间等有关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做好证书发放的基础工作,确保证书发放准确无误。

  证书要认真填写。在证书发放时,对证书栏目中的有关内容,要统一用钢笔填写,笔划要工整、清晰,不得潦草。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用计算机填写。凡有涂改的证书一律无效。

  三、建立登记制度。对所有获得证书人员的有关情况,以及发放证书的编码,按专业进行分类登记备案,统一造册,做到资料齐全,有据可查。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证书登记的计算机管理。

  四、严格发放纪律。要加强对证书发放工作各环节的监督,保证发放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对证书和有关登记备案资料,实行专柜管理,严格出入登记手续。对在证书发放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五、加强廉政建设。发放执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获得执业资格人员实行准入控制的政府行为。因此,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统一印制,我部将按各地通过执业资格考核、考试的人数,如数将证书发给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各地不得再向证书获得者收取证书印制费用。需要收取邮寄费用的,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六、证书在邮寄中或个人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以及填错需要更换、补发的,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以〔1997〕85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简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另由人事考试中心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批复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