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对民族镇问题的答复
日期:2012-07-24 来源:null 字号:[ 大 中 小 ]
民委(政)函字〔1998〕374号
(1998年11月27日)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你委《关于对撤销后的民族镇继续给予民族乡待遇的请示》(辽民族发[1998]6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1993年8月批准发布实施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少数民族聚居镇的行政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撤销后的民族镇仍应视为少数民族聚居镇,同样适用《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对民族乡的其它有关规定。因此,撤销后的民族镇应当继续享受民族乡的待遇。
请你省在“合乡并镇”和乡(镇)换届工作过程中,继续做好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国务院部门
地方政府
地方民委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京ICP备05048973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45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 邮政编码 100800 网站维护:国家民委舆情中心
建议使用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