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7-24  来源:null   字号:[ ]

民委(政)函字〔1998〕374号

(1998年11月27日)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你委《关于对撤销后的民族镇继续给予民族乡待遇的请示》(辽民族发[1998]6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1993年8月批准发布实施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少数民族聚居镇的行政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撤销后的民族镇仍应视为少数民族聚居镇,同样适用《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对民族乡的其它有关规定。因此,撤销后的民族镇应当继续享受民族乡的待遇。

  请你省在“合乡并镇”和乡(镇)换届工作过程中,继续做好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