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3-24  来源:null   字号:[ ]

民委发〔2014〕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2009年以来,在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广泛开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涌现了一大批民居特色突出、产业支撑有力、民族文化浓郁、人居环境优美、民族关系和谐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对推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起到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扩大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品牌

  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按照《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开展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命名挂牌工作意见的通知》(民委发〔2013〕240号,以下简称《命名挂牌意见》)的有关要求,由各地民委推荐,经专家评审并报国家民委委务会议批准,决定命名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等340个村寨为首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并予以挂牌。

  为做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命名挂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民委接此通知后,要抓紧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命名挂牌工作,依照首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牌匾样式(见附件2)要求,统一制作、颁发牌匾。

  二、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牌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发,可以同时印制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三、各地要以此次村寨命名挂牌为契机,按照《命名挂牌意见》有关要求,巩固成果,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做好特色村寨的考核、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加大宣传推介力度,集中宣传报道一批先进典型,提升村寨知名度。

  四、要积极争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的支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齐抓共管、合力推进;要加强村寨中长期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保持民族特色,促进村寨可持续发展。

  附件:1.首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命名挂牌名单
          2.首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牌匾样式

 

 

国家民委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