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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继续命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的决定

日期: 2021-01-19  来源:监督检查司   字号:[ ]

民委发〔20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委员会、州人民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2015年首次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不断巩固各民族大团结,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政治引领,加强党的领导,坚持高位推动,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制度措施,强化工作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推动创建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基层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时代精神,促进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积极倡导现代文明生活方式。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推进形成各民族互相嵌入式居住格局,常态化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结对认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推进兵地融合发展,深化拓展对口支援。夯实基层基础,推动创建工作全覆盖,以基层党建星级化“民族团结进步之星”创建为抓手,深入实施创建民族团结“好邻里”“小卫士”“示范户”“示范科室”等“细胞工程”,注重用身边微典型传播正能量。全力推进“六个区”建设,全面落实各项“惠民工程”,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伊犁州的生动实践,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实际、群众认可、富有新疆特点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再提升之路,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鲜活样本和宝贵经验。经研究,决定继续命名伊犁州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命名周期为5年。

先行示范新起点,砥砺奋进新征程。希望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继续命名为新的起点,为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再立新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巩固提升示范州创建成果,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继续奋斗。


国家民委

202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