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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命名昌都市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的决定

日期: 2021-01-19  来源:监督检查司   字号:[ ]

民委发〔20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共昌都市委员会、市人民政府:

昌都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创建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奋力开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创建工作“九进”为载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全覆盖。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四讲四爱”群众教育实践活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切实改善营商环境,吸引内地群众投资兴业,推进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深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城乡面貌日新月异,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全市呈现出民族团结进步、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优美宜人、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昌都市的生动实践,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实际、群众认可、富有西藏特点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之路,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鲜活样本和宝贵经验。经研究,决定命名昌都市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命名周期为5年。

先行示范新起点,砥砺奋进新征程。希望昌都市在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命名为新的起点,为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再立新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巩固提升示范市创建成果,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继续奋斗。

国家民委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