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命名第六批295个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日期:2023-12-2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宗委   字号:[ ]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命名桂林市等295个地区(单位)为第六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其中,示范市11个、县(市、区)38个、示范乡镇(街道)63个、示范村(社区)41个、示范机关(单位)82个、示范学校42个、示范企业16个、示范宗教活动场所2个,命名有效期为5年。

近年来,广西全区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化主题内涵、创新方式载体、扩大社会参与,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每年在各地各领域培育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1000个以上,按照全域创建、择优评审、成熟一批命名一批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评审命名工作,涌现出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先进典型,目前已有2889个地区(单位)获命名为各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为各族干部群众树立了榜样,进一步激发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热情,巩固拓展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走在全国前列”成果,有力维护了我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的良好局面。

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全区各项工作的主线,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全面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凝聚力量,以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添砖加瓦、增光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