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民族运动会开、闭幕式及场馆严禁携带的物品

日期:2011/09/09  来源:贵州日报  字号:[ ]

  一、第九届民族运动会开、闭幕式及场馆严禁携带物品

  禁带物品:禁带物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物品。安保人员发现禁带物品,将根据有关法律予以收缴,并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二、人员进入开、闭幕式及竞赛场馆限带物品

  限带物品是指虽然不违反法律,但可能影响场馆安全和秩序的,不得带入场馆的物品。每个安检点设有可供被检人丢弃限带物品的容器,安保人员发现限带物品后将要求携带人将限带物品丢弃在容器中或自行处理。限带物品包括:

  (1)持票人携带易碎品与各类容器;

  (2)持票人员携带各类软硬包装饮料,以及易投掷食品;

  (3)带有政治、种族、宗教、商业和违反中国法律的横幅、标语以及其它此类宣传品;

  (4)除婴儿车与轮椅之外的任何代步工具;

  (5)动物(导盲犬等服务类动物除外);

  (6)乐器,包括演奏乐器、口哨、喇叭、鼓等;

  (7)球棒、长棍、尖锐物、长柄伞、尖头伞及长度超过50厘米的雨伞等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8)球、球拍、飞碟及类似物品;

  (9)体积较大,不适宜带入坐席区的箱包、手提袋等;

  (10)分散参赛运动员、技术官员、教练员注意力,干扰第九届民族运动会的电子信号、集群信号、影响赛事进行或妨碍他人观赛的未经授权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收音机、激光装置、扩音设备、对讲机、无线电设备;

  (11)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及中国法律或门票协议的物品,如打火机、火柴等点火器具、注射器、药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