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州: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日期:2009/06/11  来源: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委  字号:[ ]

  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2006年5月视察延边时指出“延边民族团结进步这面旗帜不能倒”。延边州委、州政府以此为激励,深刻认识在边疆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下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新途径、新方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全州呈现出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边疆稳固的良好局面。

  一、始终把民族团结作为头等大事,不断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组织领导

  长期以来,延边州委、州政府历届班子都把民族团结进步作为延边政治的第一大事和全州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不断深化对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求各级干部“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省委常委、延边州委书记邓凯强调,“要始终牢记延边是少数民族边疆地区,无论是重大战略的制定,还是具体工作的开展,都要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一并考虑,一并安排,一并部署”,“在延边,民族团结就是最大的政治,不重视民族团结,不会抓民族工作的干部,是不称职的干部。”州委、州政府在每年的州委全委会、政府全体会、人代会及各种综合性会议上,都把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安排、部署。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时,把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列为重要内容,保证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持续、顺利开展。全州各级党委、政府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中,与干部考核任用挂钩,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完善了州、县(市)、乡(镇)党委牵头、政府推动、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力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深入发展。

  二、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不断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基础

  延边州把谋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核心内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人均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等多项主要经济指标连续多年位居全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首位。同时,着力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证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8年,延边州生产总值实现380亿元,比2005年增加168亿元,年均增长1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20亿元,比2005年增加309亿元,年均增长54.8%;全口径财政收入65亿元,比2005年增加33亿元,年均增长26.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0亿元,比2005年增加78亿元,年均增长21%;人均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9416元,比2005年增加5115元。2008年全州机耕面积达22万公顷,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75.9%。粮食总产量突破百万吨大关,达到105.2万吨。农村经济总收入71.1亿元,比上年增长10.5%,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780元,比上年增长8.2%。

  三、大力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长远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延边州按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加大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和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坚持民族干部安排比例略高于其人口比例,保证民族干部的合理布局和梯次结构。制定了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长远规划和体现自治机关干部民族化的实施办法,加强与中央机关和省直机关及其他地区干部培训交流,为民族干部成长进步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培养和造就了一支过硬的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延边州每年都在中央、省和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开设专题班,专门培训少数民族干部,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大力引进少数民族专门人才和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连续两年引进265名少数民族大学生,充实到县(市)、乡(镇)工作一线,为民族干部的成长使用储备了后备资源。目前,全州干部总数16473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7317人,占44.42%;县级朝鲜族领导干部占49.1%,州级朝鲜族领导干部占52.8%,分别超过朝鲜族所占人口比例10.3和14个百分点。

  四、切实加强民族立法工作,依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延边是在全国30个自治州中率先制定自治条例的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以来,州委、州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民族立法力度,推进依法治州进程。目前,全州单行条例已达29部,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决定120多项,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各种单行条例、行政法规构成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体系。在实际工作中,延边州注重加强法律监督,每年组织较大规模的调研、检查活动,及时处理自治法规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坚决予以纠正,保证了各项法规政策完整落实到位,有力地保障和推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五、长期坚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巩固和发展团结和谐的民族关系

  民族团结创建活动首创于延边。早在1952年,延边州就把每年9月确定为“民族团结宣传月”,长期以来一以贯之。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每到9月,根据形势特点,通过举办纪念庆祝大会、事迹报告会、电视论坛、电视大奖赛等多种形式,开展民族政策法规和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评选“百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家庭”、“五个十佳”(十佳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乡镇、街道、社区、村屯、学校)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带动大批集体和群众投入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来。州本级每五年,各县市每三年,各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每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截至2008年,全州共表彰了3164个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县(市)共召开近百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了1万多个先进典型。多年来,延边州还以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历史观为重点,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激发和凝聚各民族的爱国热情和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向心力,培育民族精神。同时,采取“抓两头(青少年、干部)、带社会”的方法,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宣传教育。中小学校普遍开设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课程,使孩子们从小就接受民族团结教育。在各级党校、干校开设民族理论、民族政策课程,使各族干部系统地接受教育、培训,切实增强“三个离不开”意识,在全社会构筑起热爱祖国、加强团结、抵御渗透的思想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