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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立足省情、扎实部署、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日期:2009/06/19 来源:青海省民委 字号:[ 大 中 小 ]
青海省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46.32%、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98%。青海省委、省政府立足省情,始终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一项重大任务,高度重视、扎实部署、全面推进,取得显著成效。
一、创建宣传月平台,提升宣传教育效果
从1983年起,全省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每年9月为民族政策宣传月。2003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这既是以往工作的继续,又是新形势下的深化,并在实践中实现了三个明显转变,即由单一的宣传教育向抓团结求稳定促发展的转变;由阶段性的工作到系统性全面部署的转变;由统战、民族工作部门牵头负责的单打局面向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转变。
同时,从2003年开始,省委、省政府把以往由民族工作部门牵头组织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月活动,提升为全省声势最大、覆盖面最广的教育活动,每年确定一个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这一载体日益显现出强大教育力量。
一是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采取因地制宜、分层施教的方法,针对不同对象,提出不同要求,做出不同安排。对各级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进行党的民族政策理论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执行民族宗教政策的水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在各族群众中加强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爱国爱教、遵规守法的教育,着力增强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意识和能力;对青少年学生开展民族宗教常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落实了民族理论与政策常识进教学计划、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从小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基础。
二是确保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编写了农牧民、宗教教职人员和党政干部三种类型的教育读本;组织了260多个宣讲团和200多人组成的文艺演出队,分赴各地巡回演讲、演出,召开不同层次的动员会350多次,各类座谈会、专题讲座1440多次,举办大型民族联谊活动80场次;全省在科以上干部中进行了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测试,使干部受教育面达到95%以上,群众受教育面达到85%以上。
二、积极培育、发现和表彰典型,不断拓展共创共建领域
省委、省政府在定期召开会议表彰模范的基础上,确立了定期表彰和及时表彰相结合的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奖励制度,截至目前,全省共有4000多名模范集体和个人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表彰。各地在大力表彰先进的同时,积极开展共创共建活动。根据不同情况,结成层次多、范围广、多样化的共建对子,并在巩固共建对子成果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共创思路,拓展共建领域,全省共结成各类共建对子267对,推动了邻省、县、乡之间的矛盾纠纷的解决。尖扎县、化隆县从2003年开始,连续五年开展共创共建活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积极开展回访交流活动,共创内容也从当初的教育引导、解决纠纷扩展到现在的经贸往来、文体交流等各个方面,有力地促进了两地的团结、稳定和发展。共创共建活动成为青海省解决跨省跨地区之间矛盾纠纷的一个创举和有效途径。
三、充分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
各级党委、政府把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作为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加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交流力度,使少数民族干部在稳定数量的前提下,结构更趋合理,素质不断提高。全省13个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一把手”都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本民族人士担任。全省6个自治州及46个县(市区)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班子“一把手”中,少数民族干部占到67.9%和60.9%。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少数民族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民族语言文字在司法、行政、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经济建设及社会其他领域得到广泛使用。各级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发展,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大力支持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的发展,依法管理和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划拨墓地、兴建民族殡仪馆,满足了少数民族殡葬需求。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建设成果丰硕。截至目前,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和颁布的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变通补充规定以及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规章共计119件。《青海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已通过立法的酝酿论证和起草调研阶段,将结合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和对藏区特殊扶持政策予以修改和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完善。形成了人大监督、政府督办、部门落实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机制。2006年起,省政府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职责分解到省政府27个部门和辖有自治县的4个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了省民委为依法监督检查的责任单位,并制定了监督检查办法。
四、高度关注民生,积极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省委、省政府不断研究制定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2005年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强化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在财政转移支付、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保护生态、减少贫困等方面给予特殊帮扶。截止2008年底,省财政对6个自治州和7个自治县的各类财力转移支付资金达95亿元,占自治地方总财力的82%。除大通、海西两地自有财力状况较好外,其他州县的省级补助占其总财力的90%以上,玉树、果洛两州在94%以上。
各地、各部门高度关注民族地区的民生问题,通过引进资金、架桥铺路、扶贫济困、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等多种帮扶渠道和方式,积极为基层和各族群众办实事、好事。经济综合部门致力加快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教科文卫等部门积极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尤其是省民委各兼职委员单位,经常研究民族工作,全力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建设发展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仅2007年,全省各地为各族群众办实事3573件,解决群众困难1021件。《青海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撒拉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2006—2010年)》实施以来,实施项目191个,累计投资近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