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司: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

日期:2012/11/07  来源:《中国民族》  字号:[ ]

——访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副司长隋青

  民族关系发展有了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环境,保持总体良好的基本态势

  记者:众所周知,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那么,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民族关系发展面临着怎样的形势?

  隋青: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民族工作陆续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尤其是2010年以来,中央先后召开新疆工作座谈会、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出台了促进我国民族地区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随着这些决策部署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国民族关系发展有了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环境,保持了总体良好的基本态势,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一是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各族群众民生不断改善。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中央针对各地特点陆续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我国西部地区,到2011年已经实现经济发展速度连续5年超过东部地区,区域发展差距拉大的趋势逐步得到缓解。各级政府坚持民生优先,不断加强社会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夯实了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利用得到加强,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更加丰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是各民族交流交往空前活跃,相互依存、互助合作的关系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口迁移和流动,极大地拓展了各民族之间交流交往的广度和深度。我国各民族人口的分布范围正在不断拓展,各民族之间交流交往日益密切的趋势不断增强。对口支援和帮扶民族地区工作不断深化,进一步强化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

  三是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并进一步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三个离不开”思想逐步深入人心。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法制化、规范化、日常化。全国所有中小学校都开展了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并与学生德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有机结合起来,相关内容已纳入小学阶段考查和中考、高考以及中职毕业考试范围。各高校也加大了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内容的教学力度,更加注重思想引领、文化交融和人文关怀,教育方式上逐渐从“重知”到“重行”,努力使民族团结意识深深植根于各族学生心中。

  与此同时,影响民族关系和谐的因素仍然复杂。各类涉及民族因素群体性事件呈易发、多发之势,且处理难度增大。其原因很多,包括社会转型和矛盾凸显期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增多;“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境内外的宗教渗透及影响;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对我进行分化、西化政治图谋;城镇化带来的人口流动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增多等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民族关系上来。

  开展系列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有力推动了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记者:2008年10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民委“三定方案”,国家民委设立监督检查司。请您介绍一下监督检查司设立的背景以及近年来开展专项督促检查,推动民族政策贯彻落实的情况。

  隋青: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同时十分重视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针对不同历史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监督检查,推进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党和国家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在新形势下,必须进一步加强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与此同时,国家各部委相继设立监督检查司,负责监督检查各自领域的政策落实情况。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国家民委设立了监督检查司,职能包括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以及民族关系协调等。

  监督检查司成立后,在国家民委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根据国办33号文件和国办15号明电的要求,紧紧围绕民族工作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了一系列有关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定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坚决纠正民族政策尤其是民族平等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督查等。

  2008年拉萨“3.14”事件发生以后,极少数地区和部门发生了一些违反民族政策、侵害少数民族权益的行为,侵害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正当权益,伤害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针对存在的问题,200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 33号),就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国办33号文件要求,2008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国家民委会同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民委、国家宗教局、国务院法制办组成6个检查组,由部门领导带队,对北京、内蒙古、上海等13个省(区、市)及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12个部门贯彻落实国办33号文件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国办33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2009年6月至7月,国家民委又会同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民委等部门组成3个检查组,由部门领导带队,对河北、辽宁等7省(区)进行了监督检查。

  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一些地区和单位在出行、住宿、就业、招生等方面又出现了一些违反民族平等政策、侵犯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7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检查国办发[2008]33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33号文件的精神,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办15号电报要求,国家民委于当年9月上旬会同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对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4省(市)贯彻落实国办33号文件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推动国办33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为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效,2009年国家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原则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若干要求等。

  2010年,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和中央纪委有关工作要求,国家民委会同10个部门,由国家民委和中央政法委领导带队组成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组,于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对内蒙古、辽宁、黑龙江等8省(区、市)和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团中央等20个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11年,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和中央纪委有关要求,国家民委会同13个部委,组成4个监督检查组,由国家民委和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领导带队,于9月至11月,对天津、吉林、西藏等10个省(区、市)和10个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开展一系列监督检查工作,有力地推动了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进一步引起地方或相关部门对民族工作的重视,使一些民族政策在地方能够有一些配套的措施,也进一步宣传了民族政策,宣传了民族工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记者:近几年,各地各部门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展中,贵司着重开展了哪些工作?

  隋青:各地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从很早就开始了,比如,有的地方叫民族团结月,有的叫民族团结周,等等,各地都在搞。但是从国家的层面上提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在2009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2010年,国家民委会同中宣部、统战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从国家层面正式启动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三部委文件下发以后,开展了一系列的相关活动来落实这个文件。从落实情况来看,许多地方非常积极,认为民族工作找到了一个很好的抓手和平台。今年6月26日至27日,在宁夏银川召开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作出重要批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会议并讲话。通过此次交流会,各地、各部门对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大家的创建热情进一步提升,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在全国的推广产生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从2010年到现在两年的时间,监督检查司一方面通过民族团结创建典型的选拔、宣传、推广,在全社会营造出一种好的氛围,另一方面,就是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通过总结各地的经验,我们正在起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如典型的命名、培养等,并与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衔接起来,从而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作为一个常态的工作来做。创建活动是民族工作的一个载体,一个平台,通过创建示范区、示范县或者示范社区等,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并不只是局限于民族工作本身,而是涵盖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用争创模范这样一种好的形式,来推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在今年召开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上,推出了第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点。第一批示范点立足于基层,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落到实处。通过创建活动的“六进”,即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军营,调动各种力量,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活动,大力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加强民族关系协调工作,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

  记者:协调民族关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是监督检查司的一项重要职责。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工作情况?

  隋青:协调民族关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是监督检查司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协调民族关系是一个大的概念,近些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协助地方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群体性事件,保持了民族方面大局稳定。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民族关系保持总体良好的发展态势,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主流。但由于国内外各种因素的作用,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对其中一些影响较大的事件,我们进行了跟踪,有的还直接参与处置;在参与处置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注意把握民族问题的特定含义,实事求是,分清类别,避免不适当地将发生在不同民族成员、群体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归结为民族问题。我们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对于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坚持教育疏导,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群众;对违法犯罪的不法分子,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处置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同时注意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民族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是涉及民族因素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民族工作领域应急管理不断加强。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群众性、复杂性、突发性强,一旦处理不好,就可能严重影响民族关系,必须妥善处置,不能有丝毫疏忽。近年来,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作为我国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一个重要类型,有关应急管理工作得到有力加强,预案编制、应急演练水平稳步提升。

  三是涉及民族因素突发事件预警和民族关系评估研究进一步加强,为建立相应机制提供了参考依据。国家民委从2008年起每年召开全国民族关系状况分析会,对当年民族关系状况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同时,根据需要对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形势、民族关系状况等进行专门调查研究。目前,对有关预防和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突发事件的应急理论、应急措施和应急行动协调等问题的研究正在深入开展。同时,总结全国各地在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突发事件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对国外有关预警机制的对比研究和分析也在进行。这些工作将为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提供坚实的理论和实践支撑。

  四是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更加注重分类指导,措施更具针对性。

  五是“3.14”和“7.5”事件对民族关系的不良影响得到遏制。

  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监督检查司成立后,我们对什么是民族事务服务体系进行了研究和梳理,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大范围的民族事务服务体系调研。去年,在国家民委党组的要求下,编制了《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一些具体的项目措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涉及方方面面的管理内容,现在我们主要把其定位在城市的少数民族服务和管理层面,比如少数民族困难户的低保、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特殊法律援助等等。目前,该规划已经下发各地,相信通过加强对规划的落实,会不断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加强服务,创新管理,会推动民族工作,特别是城市民族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记者 牛志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