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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依法治国总体部署 推动民族事务依法治理
日期:2015/03/24 来源:中国民族报 字号:[ 大 中 小 ]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中国共产党60多年执政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法治建设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民族工作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依法治国的大战略下与其他各项事业一道整体推进;依法治理作为治理民族事务的必然选择,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 ,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族工作进行了深刻论述和全面部署。在总书记的讲话中,特别强调了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总书记的讲话,指出了法治建设与民族工作的关键结合点,指出了依法治国对民族工作的重点要求。如何深刻领会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民族事务依法治理,保障民族团结,是民族法治工作者的一项重大课题。
推动民族事务依法治理面临的形势总体较好
当前,涉及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几个最为重要的部门法中,都有涉及少数民族的专门规定。比如,《宪法》第三章第六节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出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民法通则》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八条均规定了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相当一部分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有涉及少数民族的相关规定。比如,《体育法》规定,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在专门立法方面,有一部规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国家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
在民族自治地方,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达到139件、单行条例达到696件。在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在各级立法活动中,都体现了对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的特别关注,为推动民族事务依法治理奠定了比较扎实的基础。
推动民族事务依法治理面临的问题比较突出
——相关立法有待完善。一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亟待完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五大自治区还没有自治条例,在依法实行自治方面存在立法制约。一些部门和地方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还没有制定,有关部门帮扶民族自治地方的主体责任难以依法落实。这些立法方面的欠缺,制约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的发挥。二是一些急需通过立法规范的事务,立法进程推进缓慢。比如,清真食品管理涉及众多少数民族,关系民族团结、社会稳定,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但是,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从启动立法至今已经十多年,仍处在条例草案审查阶段。
——执法效果有待改善。一是对少数民族的实体权利规定较为明确,但实现这些实体权利的程序性规定较为欠缺,致使执法主体很难对少数民族的权利给予更好的保护。二是一些执法主体服务少数民族、服务民族地区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待提高,没有充分执行法律规定,没有把法律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性规定落实到位。三是一些执法主体对少数民族另眼相看,检查频率格外高,检查内容格外多,或多或少、自觉不自觉地伤害了少数民族感情。
——守法意识有待增强。社会上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少数民族的现象,如对某些少数民族成员拒载、拒住、拒卖,拒绝招收录用某些少数民族成员,编造、散布伤害少数民族的言论,不能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关于各民族一律平等的规定。有的单位和个人欠缺法律常识,甚至企图以民族身份获取法外利益。
——法律监督有待加强。由于涉及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多,具体规定少;柔性规定多,刚性规定少,给民族法律法规的监督带来困难。一些基层的同志反映,民族法律是软法,是给少数民族的慰问信,没有很好地落实。这些话虽有失偏颇,但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感受。法律法规得不到落实,损害了法律权威。
——依法治理能力有待提高。随着各民族成员交流交往的范围日益扩大、规模日益增加、程度日益加深,协调民族关系、处理民族事务的任务也日趋繁重,不仅在西部民族地区是这样,在东部沿海地区也是这样。面对更为复杂、繁重的治理任务,一些干部的能力明显不足。有的对涉及少数民族的事务,存在畏难情绪;有的工作大而化之,缺乏针对性;有的法治观念淡薄、政策水平不高,处理问题拿捏不准。
推动民族事务依法治理的几点建议
——要强化对民族事务重要性的认识。要进一步增强各方面对民族事务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自信,进一步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真正使各地方、各部门、各级干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事务依法治理有比较好的环境和土壤。
——要构建科学的民族事务依法治理体系。要加强立法,不断完备社会主义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加快一些现实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规制定进程,使涉及少数民族的各项事务都能有法可依;在完善实体法的同时,建立健全程序法,构建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救济体系,保证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
要加强执法,在法律框架内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赋予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的优惠措施,严肃处理歧视少数民族、损害少数民族权益的违法行为,自觉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大局出发,对各民族群众都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要加强宣传,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密集地区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也宣传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增强各族群众一体守法的意识,引导各民族成员尊重法律、遵守法律,通过法律途径定纷止争,促进社会稳定。
要加强法律监督,针对各族群众普遍关心、反映突出的重点问题,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加大对本部门系统内部的监督检查;赋予民族工作部门更多的监督检查职权,协调有关部门,统筹涉及少数民族的法律监督工作。
要加强依法治理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各级干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促进各级干部、各部门干部更加熟悉少数民族,熟悉民族政策,熟悉民族法律;促进各级干部饱含深情、满腔热情地处理民族事务;促进各级干部把握好落实民族政策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关系,不断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贯彻依法治国总体部署、推动民族事务依法治理任重道远。我们坚信,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要求,推动民族事务依法治理的前景无比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