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步推进民族法制建设 为“两个共同”提供法制保障
——专访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

日期:2014/09/23  来源:中国民族报  字号:[ ]

  民族工作关乎全局,是全党全社会的工作。国家民委实行委员制度,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委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兼职委员,国家民委各委员单位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民族工作的创新发展,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和政治优势。如今,国家民委有32家兼职委员单位。各兼职委员单位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从各自职能出发,把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实事列入工作计划,狠抓贯彻落实,充分发挥了国家民委委员制度的优势,形成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强大合力。 

  作为国家民委委员单位之一,国务院法制办切实贯彻党的民族政策,认真履行国家民委委员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法制工作。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就怎样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问题,甘藏春副主任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问:今年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请问在推动该法的贯彻落实方面,国务院法制办都做了哪些努力,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施行以来,法制办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工作,审查了一系列配套法规。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31日审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后,为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1991年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1993年公布施行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这些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施行,对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1年修订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明确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给予扶持、帮助的责任,并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国务院高度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为此,专门制定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5月,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施行。《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部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对各级人民政府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是坚持和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

  问:在协调和处理民族关系时,将民族事务纳入法治轨道,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关键。请介绍一下民族事务立法工作的情况。

  答:推动民族事务方面的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体现中国特色、符合科学发展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是民族法制体系建设的目标。国务院法制办高度重视民族事务方面的立法工作,积极支持将有关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成熟的民族事务治理经验总结提炼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在《殡葬管理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行政法规草案研究论证和审查过程中,法制办认真听取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扎实学习和了解少数民族文化、历史背景和风俗习惯,合理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使行政法规能够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顶层制度设计上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保障。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按照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会同国家民委等部门对清真食品管理、城市民族工作等行政法规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和审查修改。我们将认真听取民族事务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让法律法规的实施能够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让各民族群众共享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成果,让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理念深入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之中。

  问: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改进与完善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保障,请问在加强地方民族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方面,国务院法制办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国务院法制办高度重视涉及民族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澜沧江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海南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条例》等136件法规规章进行了备案审查。今后,我们将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做好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涉及民族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确保中央确定的民族工作方针和政策得到贯彻执行,确保民族传统习惯得到尊重、民族地方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受到保障和重视。

  问:为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遵守执行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还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答:国务院法制办在办理涉及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少数民族人员的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涉及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出版物鉴定和国家赔偿等领域)过程中,坚持做到准确把握民族政策,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点,通过依法办案坚决维护少数民族人员的合法权益,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审慎稳妥地办理涉及民族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通过不断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的和谐关系。

  同时,我们十分重视民族地区的政府法制建设,在民族地区开展法制宣传,开展民族地区干部的法制培训,接收民族地区或者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配合全国人大民委、国家民委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指导各级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作为本级政府在政府法制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积极主动地配合本级政府做好政府法制工作。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工作法制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国务院法制办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积极配合国家民委及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民族方面的立法工作,并在审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时充分注意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有关民族方面的法律制度。我们还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国家民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民族事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障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维护好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