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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国土资源基础保障作用 推进民族地区全面发展
——专访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
日期:2014/09/23 来源:中国民族报 字号:[ 大 中 小 ]
民族工作关乎全局,是全党全社会的工作。国家民委实行委员制度,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委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兼职委员,国家民委各委员单位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民族工作的创新发展,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和政治优势。如今,国家民委有32家兼职委员单位。各兼职委员单位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从各自职能出发,把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实事列入工作计划,狠抓贯彻落实,充分发挥了国家民委委员制度的优势,形成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强大合力。
国土资源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作为国家民委委员单位之一,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民族工作,自觉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坚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创新机制、因地制宜,以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十一五”以来,出台了10余个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文件,有力支持了民族8省区经济社会发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就如何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的基础保障作用,推动民族地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本报记者对胡存智副部长进行了专访。
问:当前,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要求加快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呼声和愿望十分强烈,请介绍一下在推动民族地区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部积极指导民族地区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民族地区自然禀赋和发展实际,统筹近期建设急需和长远可持续发展用地需要,对民族8省区建设用地规模予以倾斜。在对新疆等地做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帮助西藏、青海等地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民族地区按规划用地;还在青海玉树、甘肃舟曲、岷县、漳县地震泥石流灾害发生后,及时出台支持政策,帮助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
同时,我部积极指导民族地区矿产资源规划的研究、制定和实施,统筹安排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布局和时序,特别是通过对口援藏等工作,重点支持西藏首轮、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引导东中部经济发达地区到民族地区投资,开展互惠合作,帮助民族地区发展优势资源产业。
此外,我部还在民族地区有序推进差别化政策改革试点。近期在贵州毕节试验区开展了国土资源差别化政策综合改革试点,紧紧围绕“开发扶贫、生态建设、社会和谐”,在土地规划计划、矿产勘查开发、地质灾害防治等领域提出了用地、开矿以及项目、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差别化支持政策;在广西桂林市部署开展了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允许在强化旅游产业用地规划管控与分类管理、探索集体土地参与旅游开发和分享收益、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实施促进转型升级的供地政策等方面先行先试。
接下来,我们还将继续推动上述工作的开展,加强监督检查和分析评估,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积累有益经验。
问:民族地区正在发挥后发优势实现赶超,请问在保障民族地区用地,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方面有哪些优惠性政策、举措?
答:我部为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在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逐年加大对民族8省区用地计划指标的倾斜。此外,还对符合规划的援疆建设项目、“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用地,实行专项安排解决计划指标,支持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
同时,我部积极支持民族地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在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面,对民族8省区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呼和浩特、包头、南宁、柳州、桂林、贵阳、昆明、拉萨、西宁、银川、乌鲁木齐等地,简化用地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2006~2013年,国务院共批准上述11个城市建设用地5.02万公顷。在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方面,支持民族地区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做好用地审查服务,保障项目依法依规及时用地。仅2013年,经我部审查通过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为112件,批准用地总面积达3.4万公顷。
此外,我部还给予民族地区地价政策优惠,增加了民族地区实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灵活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我部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实行对西部民族地区较为有利的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由于民族地区未利用地较多,规定对占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以及依法可使用上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可分别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15%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还给予了民族8省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微调部分市县标准的空间。
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加大对民族地区用地计划支持力度,提供高效审查报批服务和地价政策优惠,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问:建设资金不足是困扰民族地区发展的主要原因,请介绍一下在各种资金使用和投入方面,都对民族地区提供了哪些支持?
答:在资金征收方面,财政部会同我部印发的《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和《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等文件,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耕地变化等因素,以较低的等别和标准核定民族地区新增费征收标准,减轻了民族地区新增费负担水平。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中,中央与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为5:5分成,与自治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为4:6分成,体现了对少数民族资源原产地区的倾斜。
在中央资金使用方面,对民族地区项目优先安排,加大对欠发达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我部与财政部改变中央分成新增费分配方式,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基本农田面积较大和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倾斜,民族地区得到大量实惠。“十一五”以来,累计按因素法下达民族8省区新增费306.2亿元;还利用中央集中新增费支持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2008年以来,下达新疆、宁夏、青海、云南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资金81.7亿元,下达内蒙古、广西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资金49亿元。此外,对民族地区在中央所得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的分配上也给予重点支持。“十一五”以来,安排民族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预算达18.2亿元。
在专项资金投入方面,鉴于民族地区是我国矿产资源集中区,我部在中央财政加大地质工作投入中,将民族地区作为专项安排的重点。“十一五”以来,各类专项资金对民族8省区的地质矿业投入累计达到213.12亿元,从2006年的7.64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51.14亿元。此外,2011~2013年,民族8省区分别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4.49亿元、5.49亿元和3.88亿元,合计13.86亿元。
问:作为我们国家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民族地区的发展必须要以保护环境为前提,请介绍一下在促进民族地区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改善方面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民族地区一直是我部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支持重点。为切实改善当地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十一五”以来,我部指导和支持民族8省区实施土地整治项目41023个,建设规模3058万亩,新增耕地1033万亩,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2255万亩;还支持内蒙古、广西2个自治区完成了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了新疆伊犁河谷地、宁夏中北部、云南兴地睦边、青海东部黄河谷地共4个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同时,我部对民族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支持,促进了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中央财政自2009年以来设立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民族8省区得到大量项目支持。通过开展民族地区地质灾害普查和防治项目,查清了区域地质灾害分布特点和隐患分布情况,消除或减小了地质灾害隐患点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此外,我部自2011年以来,支持民族8省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326个,有效促进了民族地区自然生态环境修复;自“十一五”以来,支持民族8省区实施地质遗迹保护项目144个,有力保护了民族地区的地质遗迹和自然风貌。
问:民族地区是我国资源富集区,为促进民族地区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国土资源部将在哪些方面继续努力?
答:我部一直大力支持民族地区推进地质找矿工作,提供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储备。“十一五”期间,与青海、新疆、西藏等3省区签署了地质找矿工作部省合作协议;自2011年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以来,先后在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云南、贵州、青海等7省区设立了53个整装勘查区(约占全国整装勘查区的约50%)。同时,我部自“十一五”以来,在民族8省区累计安排地调专项5200多个,切实拉动矿产勘查工作;开展了油气资源基础地质调查,优选评价出油气有利目标区与油气资源量数据。此外,我部还支持民族8省区开展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42个,平均延长矿山服务年限23年,累计稳定职工就业人数约5.7万人。
我部通过多项措施支持民族地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在政策制定方面,钨、锑、稀土等矿产开采指标的分配向民族地区作了倾斜,选择贵州等民族省区实施了煤炭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内蒙古、宁夏、新疆、青海、西藏等民族省区编制了矿业权设置方案。在专项工作方面,引导内蒙古、广西、云南等省区共同建立南北稀土区域监管联动机制,促进民族地区资源合理利用;组织贵州、云南等五省区进行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新机制建设,有效保护了磷矿资源;在内蒙古、贵州、青海、西藏等省区开展和谐矿区建设,实现了矿山企业和周边群众利益共享。在重点项目方面,支持西藏铜多金属资源基地建设、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支持青海开发大浪滩矿田钾盐矿,支持西藏发展绿色矿业经济,支持新疆勘查开发塔里木盆地周边和准噶尔盆地西北缘含煤区。
今后,我部将根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加强民族地区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推动地质找矿实现重大突破,力争探明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建立一批新的矿产资源开发基地。并将统筹做好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快促进民族地区从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问:人才短缺也是制约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因素。请谈谈是如何加大对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力度的?
答:我部高度重视对民族地区的人才扶持工作。一方面,坚持长期开展对西藏、新疆、青海三省区国土资源干部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十一五”以来,采取“送教上门”形式分别举办了5期援藏业务培训班和援疆业务培训班,并组织实施人才援青、教育培训援青工作,数千名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受益。另一方面,针对民族地区进行专家指导与技术援助,并开展西部民族地区和内陆经济发达省份、部与民族地区交流挂职锻炼工作。协调完成了新疆国土资源厅与江苏、浙江、福建国土资源厅2007~2011年新疆派驻干部计划,启动了2012~2016年新疆国土资源厅干部挂职河南、湖南、江苏、浙江国土资源厅新一轮60人五年计划。协调完成青海国土资源厅与山东、广东、北京国土资源厅(局)2009~2013年50人挂职计划,启动了新一轮专家和技术援青五年计划。“十一五”以来,还选派46名干部到民族8省区挂职锻炼,接收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选派的14名干部来部挂职,接收民族8省区选送的70名干部来部挂职锻炼。今后,我们还将根据民族地区需求,继续在资金、师资、教材等各方面支持民族地区开展国土资源业务培训,加强专家指导和技术援助,加快民族地区人才培养,推进双向交流挂职锻炼,探索多形式、多层次的援藏、援疆、援青等对口援助新机制。
总之,我部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和取得的成效,主要得益于紧紧围绕民族工作大局和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为更好地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今后我们将重点在以下四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组织保障,通过各部门通力合作,使各项工作有效运转,以达到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效;二是以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为出发点,通过政策倾斜、资金与项目支持、技术指导与援助等一系列举措,使民族地区得到实惠;三是针对民族地区特殊的自然经济条件、社会人文环境和相应需求,切实采取措施引导民族地区将自身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四是进一步提升民族地区发展能力,在给予资金和物资支持的同时,注重为民族地区培养培训人才、提升其发展能力,实现从“授之以鱼”到“授之以渔”的转变,为民族地区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