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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事务治理步入法治化轨道
日期:2017/10/24 来源:null 字号:[ 大 中 小 ]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而法治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系统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时代,这为民族工作法治化指明了方向。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
健全配套法规,建立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经过6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符合国情的民族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关于民族工作的规定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近年来,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从中央到地方,有关部门通过加强和改进立法、修订完善有关民族工作的法规条例,开创了民族工作法治化的崭新局面。
对一些少数民族群众而言,姓名间隔符“·”是不可或缺的。然而,因为用“·”的不规范,给不少人在医疗、金融、电信等业务办理方面带来诸多麻烦。国家民委对此高度重视,联合相关部门展开调研。2016年5月,国家民委、教育部、工信部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政府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中统一姓名采集应用规范的通知》,要求公共服务系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统一采用“·”,确保姓名信息在各系统之间互认,以保障各族公民正常享有各项社会公共服务。
由国家民委、公安部联合发布,自2016年1月起施行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要求更加严格,并明确规定:违规变更民族成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条款的研究制定工作,是国家民委的主要职责之一。”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依法加强对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维护了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权威性,是我国民族事务法治化进程中取得的重要成果。
建立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重点是要坚持宪法确立的有关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框架,建立健全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具体规定,推动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西藏、新疆、宁夏、广西等地制定了一批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使《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多项自治权落到实处:
——201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正式实施,从制度层面对自治区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经费保障、师资力量、双语教学等加以规范和保障,并明确对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民族学校学生,实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制度;
——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自2017年1月开始实施。有关专家表示,《条例》对边境地区的管理更加精细化,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抑制“藏独”活动和非法出入境活动,大大减少境外“藏独”势力对境内藏区的渗透和影响;
——2017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正式实施。作为新疆首部去极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去极端化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为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贵州省面对近年来民族乡数量急剧减少的现实,于2017年5月出台了《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作为全国首个针对民族乡推出的地方性法律条例,《条例》明确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不得随意撤销或合并。
……
坚持严格执法,建立高效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遇到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时,因为当事人身份证上写着“某某民族”就犯嘀咕、绕着走,进退失据,出现了“花钱买平安”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公正与尊严,而且助长了歪风邪气。
“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2014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如是强调。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时,更加注重利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是少数民族人口流入较多、较快的城市之一,现有少数民族人口近100万人,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各种纠纷近年来层出不穷。
2016年初,青海省贵德县尕让乡千户村回族村民法某,经人介绍将59公斤虫草分4批卖给深圳市民罗某。然而,对方却恶意拖欠货款232万元。
无奈之下,法某带领村民以静坐、示威等方式,要求当地政府出面解决问题。深圳市民宗局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与市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协调律师负责此案。经过法院近一年的调查审理,法某的诉求得到支持,货款也追了回来。
“长期以来,深圳坚持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注重引导少数民族群众依法保障合法权益。”深圳市民宗局副局长王子建介绍,早在2012年7月,市民宗局、司法局就联合设立了深圳市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站,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少数民族人员提供免费律师服务。
和深圳一样,南京、宁波、哈尔滨、广州等少数民族人口流入较多的城市,均在司法局或少数民族人员较多的社区设立了少数民族法律援助站或服务站,为少数民族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就业咨询、民政救助、扶贫帮困等服务。
总体而言,各地各部门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积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并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和心理,以积极争取各族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强化监督检查,形成有力的民族法治保障体系
法律的尊严和生命在于执行,而监督则是执行的重要保障。开展好监督检查,是确保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一环。
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进行的第二次检查。近3个月的时间,执法检查组分5个小组,分赴五大自治区和吉林、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地,围绕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资金减免、少数民族干部选拔配备、发展民族文化教育及培养各类人才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目的就是为了督促和支持政府部门做好工作,更好地使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向巴平措如是强调。
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落实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减免规定进行专项调研,拿出具体解决措施,减轻民族地区负担;国家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规定,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资源开发补偿等的具体政策措施;要切实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边远山区、边疆地区、贫困艰苦地区干部的生活待遇,加强少数民族各类人才培训工作等等。
执法检查组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该做到常态化、制度化,在检查方式上更灵活多样,在检查内容上更突出重点,增强监督检查的实效。
在中央的带动示范下,云南、青海等多民族省份也先后组织调研组或督查组,围绕各自治州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开展执法检查。这些检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执法部门、窗口行业、网络网站为重点,注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民族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
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在强化监督检查的同时,关键是要帮助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各地各部门广泛深入地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自2012年起,西藏自治区“六五”普法的大幕全面拉开。普法工作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等作为重点宣传内容。截至2016年年底,西藏各地各部门共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4万余场次、法治讲座5000余场次,发放宣传资料350万份,累计受教育群众200多万人次。
在普法宣传上,近年来各地不断创新方式和手段:新疆乌鲁木齐市充分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通过制作漫画、短视频等方式寓教于乐,实现了法治宣传从实体社会到虚拟空间全覆盖;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利用少数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唱山歌方式开展普法宣传,让少数民族群众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了解法律法规;云南昆明建立健全“菜单式普法”工作机制,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人群对法律的不同需求,定制个性化普法方案……
这些因地制宜的举措,有效地树立起了法律的权威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