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Union of Anthropological and Ethnological Sciences(缩写为CUA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人类学、民族学研究的相关机构、学术团体、个人,以及民族工作等相关领域的实际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团结中国人类学与民族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坚持科学发展观,倡导以人为本,关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促进中国人类学与民族学的发展和国际交流,增进人们对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理解,为构建中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民委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人类学与民族学学科和跨学科、多领域研究,组织相关的学术会议,编辑出版相关的学术成果;

(二)与国外有关机构和人士建立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及相关组织召开的国际会议;组织召开相关领域的国际会议;

(三)向有关领导机关、政府部门反映社情民意,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课题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为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民族文化的研究,开展国内、国际的文化交流活动,开展民族民间文化的展示和传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愿为其实现作出努力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志于从事人类学与民族学的研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凭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参加本会的工作和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课题研究任务和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凭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和制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如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报国家民委审查批准同意后,可以推迟或提前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三、四、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研究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民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民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重要决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筹措管理研究会经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国内外的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民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国家民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出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民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民委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民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