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36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12/11  来源:办公厅   字号:[ ]

吴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积极推进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形成了以宪法有关规定为根本,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有关法律法规为补充,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您建议有关部委指导支持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批准后生效。长期以来,我委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工作一直予以关注和支持,今后将一如既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需求提供帮助和指导.

您建议中央财政对少数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工作予以倾斜。2019年,中央财政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下达民族地区转移支付120.22亿元,比上年增加10.16亿元,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用于保证机构正常运转等。法治建设所需资金可从中统筹解决。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

您提出建设“中国——东盟少数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交流合作(广西)中心”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考虑,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法治建设,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局面。

感谢您对民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010-66508717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国家民委      

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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