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4002号(统战政协类 92 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19/12/11  来源:办公厅   字号:[ ]

阿荔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鄂伦春族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高度重视包括鄂伦春族在内的28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问题。《“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中把促进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单列成章,在提升发展基础条件、增强内生动力、传承弘扬民族文化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各部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增进和改善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各族群众民生福祉为目标,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不断推动鄂伦春族等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奔小康步伐,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一、关于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中央财政始终高度重视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发展。2018年,财政部安排108.19亿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其中黑龙江省4.61亿元、内蒙古自治区3.18亿元,支持省区财政在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开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重点发展休闲产业、农业文化产业等发展比较优势突出的特色产业,培育和壮大新型经营主体,集中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立足当地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服务等相互融合和全产业链开发,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开放型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我委积极协调财政部,在中央财政扶发资金(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中提高人口较少民族因素的测算权重,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2016—2018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累计安排内蒙古自治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资金达15580万元,专项用于包括鄂伦春族在内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整治以及民族文化传承4个领域项目建设。内蒙古自治区可充分利用上述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支持鄂伦春族群众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下一步,我委将协调有关部门加大项目资金投入力度,细化政策措施,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大力支持包括鄂伦春族聚居区在内的民族地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

二、关于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工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等多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其中都明确提出扶持民族地区非遗保护工作。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等,并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中央财政通过文化和旅游部部门预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实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支持国家级代表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等。

目前,包括鄂伦春族狗皮制作技艺在内的6项鄂伦春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目录,可获得中央财政补助888万元。

下一步,我委将协调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等相关部委切实履行职能职责,落实现有法规政策中关于非遗保护的相关工作,加大投入力度,推动做好包括鄂伦春族在内的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各项工作。提案关于“提高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活待遇”“设立扶持民族地区手工艺品厂专项资金”的建议,将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按照国家财政政策研提意见建议。

三、关于加大民族文化人才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一是通过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予以补助,自2016年起,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万元,推动提高省及省以下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加强补助经费管理。二是通过文化人才有关资金,支持为边疆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革命老区等培养、选派文化工作者和文艺人才。三是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等,对包括鄂伦春族聚居地区在内的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传播交流、人才培养等给予支持,促进鄂伦春族文化保护传承和事业发展。

下一步我委将配合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改进投入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加大对民族地区,特别是鄂伦春族聚居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推动鄂伦春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弘扬,促进鄂伦春族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鄂伦春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关于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

2007年以来,文化和旅游部以“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为目标,设立了21 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战略相衔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2019 年,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的,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和措施。

提案关于“设立国家级鄂伦春族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建议由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文件,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投入力度,在达到申报设立的条件后,按程序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设立国家级鄂伦春族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我委将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支持民族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 01066508914

国家民委        

2019年9月5日     

点击下载:国家民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002号建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