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须知

日期:2011-03-11  来源:办公厅   字号:[ ]

真诚地欢迎您登录国家民委网站,并对您为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和发展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表示由衷地感谢,同时欢迎您对于我们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

通过来信等方式向各级党政机关反映问题是您的合法权利。为了提高办理效率,明确责任,请您首先阅读《信访须知》,并按问题归属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一、参与信访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

二、根据《信访条例》,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国家民委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一)对国家民委及其直属单位的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国家民委制定的政策、发布的规章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国家民委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不服国家民委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四)其他属于国家民委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国家民委信访办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邮编:100800

国家民委信访办电话:(010)66508057传真:(010)6608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