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台《街道党工委工作办法(试行)》
强化街道党工委“铸牢”职责
日期:2026-03-0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委 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出台《街道党工委工作办法(试行)》,文件对街道党工委工作总则、组织设置、工作职责、议事决策、工作机制、自身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指出,街道党工委是旗县(市、区)党委在街道的派出机关,全面负责本街道党的建设工作。要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着力提高党领导基层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夯实党在城市工作的执政基础。各级党委应当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把强化街道党工委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办法强调,街道党工委要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党中央及上级党委决策部署,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各族群众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要密切联系群众,落实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做好民生保障工作,优化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办法要求,街道党工委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联系服务群众机制,依法依规牵头行使赋予街道的综合管理等职权。
该办法的出台是内蒙古自治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族地区基层组织建设的有力实践,是立足民族地区实际完善民族工作体制机制的有效举措,是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密切联系和服务各族群众等方面战斗堡垒作用的有形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