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朝鲜民族史学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名称为中国朝鲜民族史学会(ChinaKoreanMinorityHistory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学会是联系、组织全国从事有关中国朝鲜民族史研究、教学、出版、编辑、宣传、翻译及档案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研讨中国朝鲜民族史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是研究中国朝鲜民族的历史文化及其发展变迁,完善中国朝鲜民族史体系,丰富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宝库。

第四条中国朝鲜民族史是中国朝鲜民族人民同汉族、满族等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历史。研究和探讨中国朝鲜民族历史是朝鲜族、汉族、满族等各民族专家、学者的共同任务。因此,中国朝鲜民族史学会又是组织各民族的专家、学者共同研究和探讨中国朝鲜民族史的学术研究机构。

第五条本学会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唯物史观;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组织和激励研究中国朝鲜民族史的各族专家、学者广泛深入地开展对中国朝鲜民族史的学术研究活动;为“两个文明”建设、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为中国朝鲜民族史研究的繁荣发展,民族地区政治稳定和经济振兴;为建设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做出贡献。

第六条中国朝鲜民族史学会设在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27号,中央民族大学北智楼702室。本学会注册资金为10万元。

第七条本学会系社团法人单位,学会法人对学会的学术活动、社会活动和对社会造成影响的言论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学会挂靠主管部门为国家民委,注册登记机关为国家民政部。学会在国家民委和民政部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民委有关民族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为国家民委民族工作和中心工作服务,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九条主要任务:

1、组织朝鲜民族史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2、编辑出版《中国朝鲜民族史研究》及其它相关学术书刊,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论文、著作。

3、采取多种方式,普及宣传中国朝鲜民族史知识和民族理论政策,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学术水平,多出成果,发现和推荐人才。

4、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咨询。

5、同全国各地民族史研究团体和相关学术团体以及民族史专家、学者保持学术交流及协作关系。

6、建立同国外史学界的联系,并同国外史学界专家、学者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不分民族、性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学会的章程,热爱中国朝鲜民族史研究事业。

2、从事中国朝鲜民族史研究工作,有一定研究能力者。

3、从事中国朝鲜民族史研究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或从事其他事业却热心中国朝鲜民族史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

1、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由所在单位推荐,经本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2、由本学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决议权。

2、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和社会活动。

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本学会的有关资料。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义务:

1、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2、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它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国家民委并经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本学会聘请国内知名学者和有关领导为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和决定重大事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事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及会刊编辑等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事宜。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亦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在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亦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者。

(三)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委员人选,不分民族,适当照顾民族和地区比例。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得超过65周岁,因特殊需要时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国家民委,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秘书长可兼职,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需要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民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学会会长的职权为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主持学会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二)协助会长领导和协调本学会机关各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协助会长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必要时须接受学会的审计。

第三十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获得国家拨款或捐赠、资助时,要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时,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会的资产。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须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在15日内经国家民委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注销社团登记时,要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民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自本学会成立以来的所有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国家民委和民政部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13年7月6日会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