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日期:2020-12-07 来源:人事司 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民委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委管社团)的行为,加强对委管社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管社团是指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国家民委审查并同意作其业务主管单位,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委管社团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民委的有关管理制度,围绕国家、社会和民族工作的需要,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深化内部体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民委对委管社团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委管社团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委管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委管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五条 国家民委对委管社团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人事司负责委管社团的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对委管社团的成立、换届、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人备案前审查以及年度检查等进行管理监督和协调服务:
(二)机关党委负责委管社团党的建设工作;
(三)文化宣传司负责统筹指导委管社团意识形态工作;
(四)国际交流司(港澳台办)负责审批、监督委管社团因公对外及对港澳台交往合作等工作;
(五)财务司负责指导和监督委管社团财务工作;
(六)按照“业务相关、便于指导”的原则,委机关相关部门、委属相关单位作为委管社团业务指导单位。业务指导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委管社团开展业务活动,对业务活动进行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委管社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包括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 委管社团应根据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换届工作开始前,委管社团须至少提前三个月与人事司、业务指导单位沟通,由人事司征求业务指导单位意见,确定提名人选,而后召开理事会推荐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候选人,按规定程序报人事司审批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13人。
委管社团负责人在届期内出缺,可按上述程序补选。
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向人事司提出申请,具体工作由人事司会同业务指导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7〕1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国家民委关于领导干部社会团体兼职管理办法》(民委发〔2020〕5号)等规定,从严规范领导干部在委管社团兼职(包括负责人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九条 国家民委可以向委管社团推荐主要负责人,会长(理事长)或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原则上应由国家民委系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兼任。委管社团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兼任,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兼任法定代表人的,须由章程明确的其他负责人兼任。委管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工作岗位调动,不适合继续兼职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不能任满一届的,原则上不再提名作为负责人候选人。
第十条 委管社团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控制分支机构数量,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向人事司、业务指导单位报告。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不得以地域性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与其他社会团体或政府、企事业单位名称雷同,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之间不得建立或变相建立垂直管理关系。
第十二条 委管社团应当每年向国家民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人事司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按规定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委管社团必须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纳入章程,做到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委管社团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委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加强委属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党字﹝2017﹞19号),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建立党组织参与活动决策的机制。委管社团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委管社团的党组织承担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及委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对委管社团年检、评估等的重要审核内容。
第十五条 委管社团的财产来源必须合法,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委管社团接受境内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资助。接受前,委管社团应将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向人事司报告,经人事司会同财务司审核并报委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接受、使用。
第十六条 委管社团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委管社团在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参照《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民委发﹝2018﹞130号)执行。
第十七条 委管社团应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公开信息可以通过自身官网、国家民委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严禁发布虚假信息,严禁夸大其词宣传报道,严禁通过非保密渠道传递涉密信息。不得随意发布涉及民族事务和涉外敏感信息,确需发布的,应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报人事司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八条 委管社团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印发<关于举办展会、节庆、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委发﹝2020﹞19号)规定要求举办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委管社团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委管社团可申请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活动。经批准承办相关活动的,应在国家民委或相关政府部门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委管社团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严格按照《国家民委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民委发〔2020〕53号)要求管理。
参加国际组织,以及接受境外捐赠或资助、开展涉外合作项目等,应当向国家民委正式申请,经业务指导单位和有关司局审核同意,由国际交流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备)。
第二十二条 委管社团开展合作活动,严格执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2﹞166号)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委管社团设立或投资入股经济实体,应向国家民委提出申请,经财务司、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由人事司报委领导审批。
第六章 成立、变更、终止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成立委管社团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 委管社团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或修改章程,应报国家民委审查,并自同意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部申请变更或核准。委管社团应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 委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国家民委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民委适时对委管社团进行检查,委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查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1年未开展活动的、未经报批私自开展活动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国家民委或机关部门名义下发通知举办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参加活动;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委管社团举办重大活动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个人参加,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月9日印发的《国家民委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