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民委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2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国家民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民委    

2024年3月25日

国家民委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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