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举各民族团结进步旗帜 以法治力量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思考

日期:2026-07-02  来源:中国藏学杂志   字号:[ ]

2026两会,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引起了各方面的普遍关注。这部法通过国家立法方式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创新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整个社会的指导思想、行动要求和行为规范。这部法的出台,与上位法进行了良好的衔接,贯通了宪法精神。这部法是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内外复杂的环境条件下推出的,有着明显的时代特点和民族工作的阶段性特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思想内涵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顾名思义是一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法律,它的根本指导思想是习近平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因此,实施好这部法律就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

(一)领会完整、准确、全面要求,把握政治性、思想性、实践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是党的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的智慧结晶,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全党必须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和贯彻。”  总书记强调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和贯彻,而且要求全党必须,足见这一思想对全党的重要性,对解决现实问题的针对性、迫切性。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涉及12个方面(即十二个必须)。完整,就要整体了解把握;准确,就要恰如其分、不偏不倚;全面,就是12个方面都要有,不是见一面、丢一面,不是选择性理解、执行。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假如学习不深入,就做不到理解掌握上的完整、准确、全面,就解决不了把握上的完整、准确、全面,也就不可能做到贯彻上的完整、准确、全面,更不可能做到推进全局工作上的完整、准确、全面,自然也就实现不了工作结果上的完整、准确、全面——高质量发展。所以,完整、准确、全面既是学习要求,也是贯彻要求;既是学深悟透的基础,也是学习的方法论指导;既是衡量标准,也是工作目标;既是出发点,也是落脚点,同时也是推进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防止理解片面、把握失准、执行残缺的必要措施。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就整体工作而言,这些工作实不实、到位不到位、准确不准确、全面不全面,将直接关乎这部法律的实践价值、贯彻质量。只有准确把握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才能做到科学实施、有效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关键在于清楚加强什么、改进什么、怎么加强、怎么改进——把握重点、要害,抓住关键环节。

(二)领会阶段性特征要义,把握时代性、针对性

在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从民族地区发展、民族关系、共同体思想建设、反分裂斗争4个方面对民族工作的阶段性特征进行了总结:民族地区发展迈上新台阶,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相对突出;各民族人口大流动大融居趋势不断增强,但影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因素仍然复杂多样;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不断巩固,但民族领域意识形态斗争仍然尖锐复杂;反分裂斗争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但一些国家利用所谓民族问题对我国遏制打压变本加厉,实现边疆长治久安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4个阶段性特征,清晰地概括了我们的工作基础和时代特点:一方面,在党的领导下,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国家建设日新月异,取得了一系列前无古人的丰功伟业;另一面,我们的工作中照样存在薄弱环节、困难和不足,面临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在民族工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相对突出,这既是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也是民族地区相对突出的存在,抓阶段性特征,就是解决这些相对突出问题。大变局和民族工作的阶段性特征自身给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出了新问题,也给这部法的实施提出了新要求:在什么样的内外环境和工作基础上实施这部法律?怎样实施这部法律?

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一贯享受霸权利益的美国,不愿意看到一个多极世界,更不愿意看到社会主义中国的成长壮大,除了经济制裁,在新疆、西藏、台湾问题上频频挑事,甚至进行战争威胁。早在20世纪90年代亨廷顿就说:中国的崛起对美国形成了根本的挑战。美国和中国之间的冲突较之美日冲突范围更广泛,包括经济、人权、西藏、台湾、南中国海和武器扩散问题。美国和中国几乎在所有重大政策问题上都没有共同目标,两国的分歧是全面的。同美日冲突一样,美中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两个社会文化差异,但也涉及权力的根本问题。中国不愿意接受美国在世界上的领导地位或霸权;美国也不愿意接受中国在亚洲的领导地位或霸权。二百年来,美国一直试图阻止在欧洲出现一个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大国。从美国对中国实行门户开放政策以来的将近一百年的时间里,美国在东亚也试图这样做。为了达到以上目的,美国同德意志帝国、纳粹德国、日本帝国、苏联和共产党中国打了两次世界大战和一场冷战。美国的这一利益仍然存在,并得到里根和布什总统的重申。中国作为东亚占主导地位的地区大国的状况如果继续下去,将对美国的核心利益构成威胁。美国与中国的冲突的潜在原因,是两国在东亚未来均势问题上的根本分歧。”  作为美国智库的亨廷顿的这番言论令人清醒:作为霸权主义的既定国家战略,美国和我们的冲突不可避免,它既不允许有第二个世界性强国挑战它的霸权,也不允许有强国形成地区霸权——按照这个逻辑,谁要成长,它就会打谁、灭谁。俄乌冲突、美以对伊朗的袭击,无一不在告诉我们,美国只有霸权逻辑、美国利益,只有军工复合体的战争经济掠夺,不讲国际准则。因此,我们与美国不是这样的对立就是那样的对立,不是这样的斗争就是那样的斗争,不是今天的冲突就是明天的冲突。合作会进行,斗争不可避免。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14亿多人口的泱泱大国,要想有效应对变局、不断得到发展,实现自己的既定目标,只有拧成一股绳,空前团结,才能形成钢铁长城,无坚不摧。所以,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的法治化进程,使民族工作走上有遵循、固根本、能久远的道路,成为维护国本的强大力量,共同应对风险、推进发展,守护人民福祉,维护国家统一和健康发展,走向强大。

(三)守住主线,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序言部分再次重申了习近平总书记五个共同思想: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凝聚成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再次重申了各族人民与国家的深刻关系,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就是各族人民以国家为依托形成的各民族命运共同体,没有国家就没有这个命运共同体,没有各民族同样没有这个命运共同体。各民族是石榴籽,国家是石榴壳,有这个壳才有的前提、范围和空间,有这些籽才有的必要、需要和紧要。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就形象地表达了这一思想,也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根本依据。

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句话告诉我们,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民组成的国家,多民族是由历史发展和现实存在的民族结构、由统一的国家形态决定的。国土和国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是其内涵,进而言之,中国公民是由居住在中国这块国土上的56个民族组成的。没有国家这一基础,作为具有56个民族内涵的中华民族将无从定义。只有在中国这一国家基础上,56个民族才能以共同体的形象存在,而不是一个宽泛的没有边界的具体民族存在。比如,朝鲜族,作为中国56个民族中的一员,特指生活于中国境内并具有中国国籍的朝鲜族,是中国公民,才可称中华民族的一部分,但它绝不可能延及朝鲜人民共和国和韩国的朝鲜人。所以,强调国家基础,是强调理论界定,也是强调国家法律实行的范围和对象。因此,中华民族就是中国国土上作为中国公民生活的56个民族,就是组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本元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究其根本是铸牢建立在国家形态之上的多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个意识的核心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讲的这段话言简意赅、精辟透彻,承载这一意识的主体就是中国各民族——56个民族,其遵循的理念内涵就是四个与共;支撑这一理念的工作指向、基础、落脚点和核心要素是实现五个认同”——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三个意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二、弘扬宪法精神,深刻理解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立法基础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开宗明义说: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表述,说明了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律依据。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和总依据,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安邦定国的根本。老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特殊国情确定了国家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大问题。自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颁布的宪法和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根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需要进行的部分修改,诸如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结构是单一制形式等都没有变。民族工作领域始终在坚持立国固本的三个根本基础。

(一)平等是基石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条沿用宪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将平等作为民族团结的基石,没有真正的平等就没有真正的团结,同样没有真正的平等就无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无从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

平等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基础、共产主义学说的理论基础存在。马克思说: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是共产主义政治的论据。”  它贯穿共产主义运动的整个过程,是出发点,也是落脚点。民族不平等是人的不平等的直接体现,阶级的存在形成压迫阶级和被压迫阶级、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不消灭阶级,即彻底埋葬私有制,实现公有制,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人的平等。《共产党宣言》说: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  因而共产党人的主张是消灭阶级”——消灭阶级剥削、阶级压迫,民族是由人构成的,实现人人平等自然要实现民族平等。只有马克思主义将人的平等性(民族平等亦然)视为共产主义的基础、根本原则。

民族关系是民族之间在政治上的平等联合关系。李维汉说:各民族的平等联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    “说得更清楚一点,各民族平等的联合,就是各民族在一切权利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地联合和团结起来。各民族实行平等的联合,经过一系列的革命和发展的阶段,首先经过彻底的民族民主革命,然后进行彻底的社会主义革命,完成社会主义建设,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进而逐步地互相融合为一体,走向世界大同。我们认为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就是这个意思。”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把民族平等作为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庄严载入宪法。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反对任何民族压迫和歧视,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引导各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个我国民族关系史上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实现,迄今为止的任何统治者和社会制度都未曾做到。平等是中国共产党给中国各族人民带来的最大的政治和人生权利,也是中国各族人民拥护党、坚决跟共产党走的法宝,是一刻也不能忽视的。

(二)民族区域自治是政策源头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依据中国民族国情,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思想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创新成果。李维汉说:中国资产阶级民族民主革命的结果,不是政权落到各民族资产阶级的手中,而是在各民族普遍地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所以,中国各民族不是经过分裂而后走上统一,而是从平等联合团结的革命统一战线到平等联合团结的人民共和国。”  这个总结是值得重视的。从分裂走向统一和从平等联合团结的革命统一战线到平等联合团结的人民共和国完全是两个路径,假如不了解20世纪共产主义运动和革命的基本状况,不了解中国的民族史和中国共产党对解决中国民族问题而进行的艰难探索,就很难理解中国共产党所选择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的伟大意义。

对此,刘少奇曾说:我国已经成为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所以我们的国家能够用彻底的民主主义和民主平等的精神来解决民族问题,建立国内各民族之间的真正合作。我们坚决地认定,必须让国内各民族都能积极地参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同时也必须让各民族按照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自己当家作主,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这样,就能够消灭历史上残留下来的民族间的隔阂和歧视,不断地增进各民族间相互信任和团结。”  历史是有规律的,但任何民族、国家的具体历史进程都有其特殊性,党的选择是一切方案中的最佳方案、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方案,这与一些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事后诸葛亮的判断是大相径庭的。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深远的思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留给我们的宝贵政治遗产,安国重器。守护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个源头水,稳住这块压舱石,对国家的长治久安、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30年修改29稿,1984年颁布,2001年修订,2005年出台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制度和法,是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国情基础和现实意义,影响深远。习近平总书记说: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巩固,强调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

我们可以从根本大法与基本政治制度的角度,即从对宪法具体条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具体条款的认识上把握这一点。民族区域自治法直接源于宪法的有17处。可举2例:

第一例,宪法序言第十一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第一段第一句: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序言第三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序言第四段最后一句: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不难看出,二者只有整体陈述和分别陈述的区别,文字完全一样。比如关于民族主义问题,党充分总结吸取了国内外的诸多经验与教训,刘少奇在总结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时说:孙中山的民族主义,在旧民主主义时代的两重性,就是:他反对当时中国的统治者满族朝廷,有进步的性质;但是,他提倡大汉族主义,就是反动的性质。但在十月革命后,中国革命进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代,由于他接受了苏联与我们中国共产党人的帮助,把那种大汉族主义的民族主义加以修改,转到主张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与联苏、联共、援助工农三大政策的革命的民族主义的时候,转到主张中华民族自求解放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的时候,这就是转向到新民主主义,而我们共产党人也就采取和他合作的政策。他还说:孙中山的世界观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或小资产阶级的世界观,他的民族主义还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还带有反动性的一面(例如:所谓血统国族的观点,所谓大亚细亚主义等)。”  所以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讲到反对两个主义问题。周总理说:我们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就是既反对大民族主义(在中国主要是反对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特别要注意反对大汉族主义。这两种民族主义都是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表现。一方面,如果在汉族中还有大汉族主义的错误态度的话,发展下去就会产生民族歧视错误;另一方面,如果兄弟民族中存在地方民族主义的错误态度的话,发展下去就会产生民族分裂倾向。总之,这两种错误态度、两种倾向,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不利于我们民族间的团结,而且会造成我们各民族间的对立,甚至分裂。”  周总理认为两个主义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应当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来解决  “两个主义是团结的主要障碍,是痼疾,不论是大民族主义还是狭隘民族主义,只要存在,就会给团结造成阴影和裂痕。习近平总书记说:加强民族团结,要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反对两种主义的问题,从共同纲领到现行宪法都作了规定。大汉族主义要不得,狭隘民族主义也要不得,它们都是民族团结的大敌。”  几位领导人对两个主义问题的性质、危害作了深刻的阐述。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首先要按照宪法精神,坚持平等基础、消除两个主义大敌

第二例,宪法第四条第四款: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五条: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整理、研究和利用。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了有效衔接。

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与保障少数民族语言学习使用都是十分重要的国家语言政策。在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此给予了明确定位:少数民族群众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不是对立的关系,更不能曲解成消灭哪个民族的语言文化。”    “对立关系就是二者取其一,不是对立关系就是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两者都存在,都要做。

要历史地发展地辩证地看问题,进而准确地认识判断问题。列入宪法的这些条款是经过党上百年和新中国数十年、几代人精心锤炼的思想成果,是各族人民的共识和智慧的结晶,是经过历史、人民检验的结论。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的报告《论新阶段》中说: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强迫他们学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语言文字的文化教育。”  虽然今天在用词上有了区别,但精髓得到了传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承担的使命不同,但目的是一样的,就是协调社会关系、保障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良法是社会和谐的春风,是前提,多一件我们就多一件协调社会关系的工具;善治是实施的结果,实施的关键在于准确,准确就要梳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章之间的内在关系,深入剖析、把握精要、精准实施。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不断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才能防范化解民族领域的风险隐患,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基本历史方位

其一,立法是时代和社会需要,实施要依从国情基础。每一部法的出台都是时代和社会需要的产物。认识时代社会需求和国情基础的要义就是要梳理清楚:我们遇到什么问题?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是在什么样的内外环境条件下工作?是在什么样的工作基础上工作?怎样工作才会获得良好成效?

20世纪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曾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  这是对中国社会性质和发展阶段即对中国国情的全局性、总体性判断,也是一个重大理论成就。

初级阶段的特定方位告诉我们,我们处在一个奋力爬坡阶段,一个极其艰难复杂又充满希望和风险的方位。我们既要解决从落后走向强大的问题,也要解决发展进程中被美西方扼制打压的问题,既要解决积贫积弱的旧时代留下的14亿人的吃饭、脱贫、小康问题,也要解决14亿人从落后的农业国进入现代化、现代文明问题,既要解决物质生产的丰富问题,也要解决精神生产的丰富问题,既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人民立场,坚持人人平等、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消灭一切剥削和压迫,也要防止一切腐朽的反动的意识形态的渗透侵袭,不断吸收一切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文明成果,丰富完善自己的问题,等等。立足这个历史方位,就要保持历史定力,坚持既定方向不动摇,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

其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仅在经济建设中要始终立足初级阶段,而且在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也要始终牢记初级阶段;不仅在经济总量低时要立足初级阶段,而且在经济总量提高后仍然要牢记初级阶段;不仅在谋划长远发展时要立足初级阶段,而且在日常工作中也要牢记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重要判断,关乎战略全局,关乎党和国家事业的长远发展,关乎方方面面的具体工作,自然也涉及民族立法。显然,这一重要判断和理论对于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也是民族工作的时空定位、逻辑起点。即我们不是在封建的、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基础上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而是在公有制的、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就是说我们不能用封建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为指导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而是要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共产主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理论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没有这个区别,我们就会失去基本判断和立场;假如用封建的帝国的国家观、民族观或是资产阶级的国家观、民族观来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我们就会脱离马克思列宁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和历史唯物论的人民主体思想。故而,深刻认识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极其重要。

就世界而言,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寥寥无几,世界仍然是私有制的汪洋大海。私有制影响公有制是每时每刻的,而公有制在私有制基础上实现世界性过渡进入共产主义,显然要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且是艰难复杂的斗争过程。因而,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建设不断铸牢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立法的目的就是稳基础、利长远,为党和国家事业提供长期的制度保障,就是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供依据和支撑。

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思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同样制约着我们的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这与我们经常讲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一个道理。因而,我们的立法同样需要与我们的经济基础相适应,过或过都会掉入不适之泥淖。

三、围绕国家战略重点,深刻认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践价值

就民族地区的团结稳定和发展进步而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践要围绕三个核心要素。

(一)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十二个必须中强调:必须把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促进各民族紧跟时代步伐,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作为综合性的重大战略任务,中国式现代化涉及方方面面,是国家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民族进步、地区发展的迫切需要。

其一,作为国家重大战略,中国式现代化对于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发展具有特殊意义。虽然我们有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两步走战略,但作为具体的地区和民族(省区、州市、县)需要有具体的发展路径和措施,关键是如何实现与全国人民一道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这一目标,这是中国社会进入现代文明层次的关键,更是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跟上时代步伐,进入现代文明阶段的关键,它决定着中国能不能与世界发达国家并驾齐驱地发展,也决定着中国的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能不能与全国人民同步发展,这个进步是决定性进步、层次性进步、时代性进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写进了这一内容:国家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全国一盘棋,虽然我们的发展不平衡,有快慢、层次之分,但是国家的现代化重大战略是面向全局的,东西南北中,每一个地区、每一个民族都不能缺少。尽管由于社会发育程度不同、自然条件不同、资源禀赋不同等原因,各地区、各民族进入现代化的时间会有不同。但是,作为国家整体的现代化建设必然带动和扶持地区的、民族的现代化,走先达标,再完善、充实、丰富的道路。民族地区,尤其像三区三州那样一批在脱贫攻坚中最后脱贫的地区,靠自身的力量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然有诸多困难,但要融入中国式现代化战略布局,更新发展理念、深化改革举措、积极努力作为,在国家的协调支持下与全国同步实现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说: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一个民族都不能少。”  这是中央的决心,是最具体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也是对党和政府、各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担当、作为的考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必然是推进各民族进一步交往交流交融的过程,自然也是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过程。

其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根本的是实现人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与西方国家以资本为中心的现代化、两分化的现代化、物质主义膨胀的现代化、对外扩张掠夺的现代化有着根本的区别。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具备社会主义性质的现代化,是符合中国国情要求的现代化,其目标必然是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现代化。同时,中国式现代化必然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多元协调的现代化、和平发展的现代化。使每一个在这一国度生活的民族、公民、人都能得到发展,这就是凝聚力、向心力,就是实现休戚、荣辱、生死、命运与共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

其三,具体民族和地区的现代化是具体的。习近平总书记总结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发展进步。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与五个共同推进的要求在目标上是一致的。

(二)实现共同富裕,物质精神都富裕

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们在物质生产和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辉煌成就。随着小康社会的建成,中国摆脱了贫困,这同样是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先让一部分人富起来、先富帮后富。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本质,是一个重要的价值定位,即我们的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而不是个别人的富裕。如何解决还在继续拉大的贫富差距问题,始终是我们工作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因为,共同富裕决定着国家的性质,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平等观在社会生活和经济领域的直接体现。我们实现了国民在政治上的平等,同样要实现经济上、文化上的平等,这是一个方向性问题。因此,我们在不断努力解决业已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积极消除三大差别。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8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工作会议上强调: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  其中有两个含义是十分重要的:其一,我们追求的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共同富裕的实现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分阶段促进。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和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的,就如平等的实现,绝对平等是不存在的,从不平等到平等、从政治的平等到经济、文化的平等需要有一个实现过程。但方向是不能变的,方向变了,事物的性质也就变了。其二,我们追求的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一段时期一些人一度认为物质财富丰富了,经济发展了,一切问题都解决了,实际不是这样。物质有物质发展的规律,精神有精神发展的规律,对于社会,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不能互相取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我们的物质生产要进一步处理好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同样,我们精神文化生产也要解决好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解决实际存在的一定的贫富差距、不能不分阶段实现共同富裕,进而实现真正的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

在工作实践中如何解决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这一中国式现代化的突出特点问题,还需要结合实际深入探讨。习近平总书记说: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文化的内核(核心价值)决定着文化的性质和方向,文化的发展兴盛既决定我们能否拥有强大的精神力量,也决定我们能否拥有民族精神的独立性。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以文化的繁荣兴盛为条件,没有符合时代精神需求、积极向上的精神文化产品供给,就不能充分地滋养、鼓舞人们的心灵,满足各民族群众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我们不可能通过物质财富的积累来实现精神生活的富裕,也不可能完全靠别的国家的精神产品;来实现自己的精神文化的繁荣;物质产品可以利用市场配置,而精神产品尤其是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精神产品只有自己生产,尤其是要满足不同人群、不同民族的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民族地区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要满足各民族群众的精神生活需求,必然需要带有本民族文化特色的精神产品。所以,我们的精神生产、精神产品,也需要适应这种需求,用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以辩证的、全面的、平衡的观点正确处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把精神文明建设贯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全过程、渗透社会生活各方面”  

(三)坚持民生为大

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在极大地推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给社会提出并带来一系列问题。国家产业布局要充分考虑此类问题,要坚持二十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政府部门要主动协调增加民生项目,让老百姓有活干、有钱赚、有饭吃,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对智能社会发展的走势和未来福利社会的建设要有战略设计和预期;过渡时代要有过渡措施,要采取多种方法、综合施策,下好先手棋,防患于未然。

推进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法治化是我们必须走的一条道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同样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弘扬了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反映了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良好地解决了立法的系统性、完整性、协同性问题。只要我们准确实施、不断完善,就可以有效防范化解民族领域的风险隐患,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磅礴力量。

作者简介:丹珠昂奔,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