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制定实施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充分发挥“三助”育人功能
日期:2022/10/31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学校制定实施《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就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担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三助”)相关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指出,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对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重视发挥“三助”工作育人功能,提升助教岗位对研究生能力培养和知识掌握的有效作用,坚持把助研岗位作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
根据《办法》,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由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长单位为研究生院,成员单位为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等部门。
《办法》要求,设岗单位具体负责“三助”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的制定、选聘以及对受聘研究生的岗前培训、考核以及日常管理。设立助教岗位的单位要从工作和培养两方面设计和充实助教工作内容,加大对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力度,加深研究生对相关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设立助研岗位的项目负责人要以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以有利于研究生成才成长和长远发展为目标,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科研能力培养和训练;设立助管岗位的单位要重视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积极探索将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咨询服务等纳入助管工作范畴,提升研究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助管工作与专业学习的相关性。
《办法》还就“三助”岗位职责、申请与聘任工作程序、岗位津贴、岗位培训、考核和管理等方面具体事宜作出详细规定。
-
中央统战部
-
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部门
- 外交部
- 国防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部
- 科学技术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民政部
- 司法部
- 财政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自然资源部
- 生态环境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交通运输部
- 水利部
- 农业农村部
- 商务部
- 文化和旅游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应急管理部
- 中国人民银行
- 审计署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国家航天局
- 国家原子能机构
- 国家外国专家局
- 国家海洋局
- 国家核安全局
- 国家乡村振兴局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海关总署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国家体育总局
- 国家信访局
- 国家统计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国务院参事室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国务院研究室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新华通讯社
- 中国科学院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中国工程院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 中国气象局
- 国家行政学院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国家能源局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国家移民管理局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国家铁路局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国家邮政局
- 国家文物局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国家消防救援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地方政府
-
地方民委
-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 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 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 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西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 陕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京ICP备05048973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45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 邮政编码 100800 网站维护:国家民委舆情中心
建议使用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