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日期:2022/09/21  来源:协调推进司   字号:[ ]

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反复比较,依据国情、顺应民意作出的正确抉择,是我们党的伟大创举。早在1936年,我们党就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县级民族区域自治政权——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抗日战争胜利后,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民族工作规律的基础上,结合民族地区实际,明确提出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并于1947年建立了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前后,党中央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最终决定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将民族区域自治写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此外还成立了近千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我们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既保证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当家作主。历史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具有强大生命力。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党领导下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民族区域自治要以有利于巩固国家统一、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为着力点,切实做到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要在确保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基础上,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要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因地制宜科学谋划民族地区发展,不断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以及民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要着眼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确保各族公民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平等参与各项事务,使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各族群众。

“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一个重要制度保障。我们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发挥其优势,切实把这项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

本文来自《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