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政府网 >> 专题集萃
第四届全国少数民族汇演
 

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条文

日期:2016/08/11  来源:文化宣传司  字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4年修订)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文化。”

  三、《国务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颁布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从政策和资金上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具有民族形式和特点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国家支持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发展,做好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和播映,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翻译、出版。”

  “国家重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繁荣民族文艺创作,丰富各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

“上级人民政府支持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文物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支持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