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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特许经营招募公告

日期:2015/07/07  来源:文化宣传司  字号:[ ]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主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承办的国家级体育盛会,将于2015年8月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办。此项赛事不仅是一次国内少数民族体育健儿竞技角逐、展示水平的舞台,而且也是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展示品牌魅力的最佳平台,是提高企业产品(服务)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的重要方式,更是企业回报社会、支持公益事业的最好体现和企业打开市场拓展经营的有效捷径。

为更好地向全国少数民族体育健儿和各界朋友提供优质的产品和便捷的赛事服务,充分展现大型体育赛事的无穷魅力和内蒙古的文化底蕴,根据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特许经营计划安排,第十届民族运动会鄂尔多斯筹备工作执行委员会经贸旅游和市场开发部(以下简称执委会经贸旅游和市场开发部)现面向全国公开招募特许经营企业。

一、特许经营的内容

特许经营企业通过缴纳特许权费和保证金,获得为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生产、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指定服务、产品的特殊权益,成为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特许产品经营企业或指定服务企业。企业获取合法使用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特殊标志(第十届民族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和“特许产品、指定服务、产品”等称号,并取得利用第十届民族运动会进行企业品牌推广和产品营销,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第十届民族运动会指定媒体和官方网站发布广告,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权益。

二、特许经营开发的项目

(一)指定服务。为第十届民族运动会提供指定服务,企业享有所指定服务的排他权,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类别服务:指定新闻发布会场所、指定印刷服务、指定广告制作、指定航空服务、指定旅游接待服务、指定酒店、指定餐饮服务、指定洗衣洗车、指定物流快递服务、指定交通服务等。根据服务类别及服务内容的不同,确定不同的金额。 

(二)特许、指定产品(含专用产品、礼品、纪念品)。授予企业“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特许经营企业”专用称号,颁发《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特许经营企业授权书》和《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特殊标志使用许可证书》。企业使用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特殊标志,生产、销售指定产品,享有该指定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排他权,包括普通金属及贵金属纪念品、毛绒玩具、树脂玩具、运动服饰、水晶及玻璃制品、纪念表、打火机、太阳镜、伞具、皮具、陶瓷器皿、旗帜、电池、饮用水等。根据产品类别及品种差异确定金额。

(三)贴标使用标志产品。企业在其产品上贴标使用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特殊标志,不享有产品的排他权,包括家电类、食品类、办公及文化用品类、工艺品类、日用品类、旅游用品类等。根据产品类别及品种的不同,确定不同金额。

三、企业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经营资质。

(二)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能向第十届民族运动会提供一定的资金、优质的产品、先进的技术或优良的服务。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商业信誉,未发生重大法律诉讼事件,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产品符合环保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

(五)有较好的市场营销和推广能力,能充分利用第十届民族运动会平台提升品牌、扩大效应。

四、特许经营费用

(一)一般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特许经营费,赞助费不低于30万元。

(二)特殊情况经经贸旅游和市场开发部认可,可用实物或提供服务折抵特许经营费,提供的实物或服务的价值不低于50万元。

(三)根据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的特殊需要或企业的特殊要求,可对部分产品或服务采用销售分成的办法,抵缴特许经营费。

五、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式

(一)公开招标,适用于市场竞争激烈的行业或产品。

(一)定向邀标,适用于市场竞争不很激烈的行业或产品。

(三)公开拍卖,适用于进行拍卖的行业或产品。

六、特许经营权益

(一)指定称号。特许经营企业荣获“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特许生产/销售商”称号,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荣获“第十届民族运动会指定服务/产品”专用称号,并颁发授权证书。

(二)特殊标志使用权。颁发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特殊标志使用权证书;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行业范围享有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用于产品、产品外包装上和销售宣传活动中;特殊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生产、销售含有特殊标志的商品。

(三)第十届全国民族运动会期间,经贸旅游和市场开发部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特许经营企业进入有关赛区及比赛场馆进行销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第十届民族运动会所需礼品、纪念品的优先提供权。

(四)宣传和广告回报。在第十届民族运动会指定媒体刊登企业广告;在有关媒体发布特许经营企业鸣谢公告;在第十届民族运动会官方网站与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商务链接和相关新闻报道;双方商定的其他宣传方式。

七、权益保护

(一)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特殊标志将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申请,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二)执委会经贸旅游和市场开发部设立维权机构,依据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的正式合同条款,有针对性地开展维权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特许经营企业合法权益。

八、招募时间

自本招募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10止。(以收到应征文件上的邮戳日期为准)。

九、招募流程

(一)应征人按照本招募公告要求制作应征文件,并在应征截止时间之前向执委会经贸旅游和市场开发部递交。

(二)执委会经贸旅游和市场开发部对应征文件进行评审,对最终入选的应征人,将以书面形式向其发出《入选通知书》。

(三)应征人若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装订不符合要求,执委会经贸旅游和市场开发部有权拒绝接受应征文件。

十、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募活动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应征。应征人如需委托第三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的,应征人应在应征文件中将该第三方生产企业的情况详细说明,执委会经贸旅游和市场开发部有权视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应征人委托第三方生产。如果执委会经贸旅游和市场开发部接受的,则由应征人对该第三方生产企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二)应征文件一旦提交,不论应征结果如何,执委会经贸旅游和市场开发部不予退还。

(三)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执委会经贸旅游和市场开发部。执委会经贸旅游和市场开发部有权对公告中的具体项目及内容进行变更。

十一、招募机构信息及联系方式

(一)招募机构: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鄂尔多斯筹备工作执行委员会经贸旅游和市场开发部

(二)联系人:李亚格、杨光、李海龙

(三)联系电话:0477-8588196

(四)传真:0477-8588196

(五)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党政大楼B座404室,邮编:017000

(六)Email:ordosjxj@163.com

  

特此公告。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鄂尔多斯筹备工作

执行委员会经贸旅游和市场开发部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