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

藏族的历史是祖国历史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藏族最早聚居于西藏雅鲁藏布江中游两岸,在聂拉木、那曲、林芝、昌都等地区考古发掘中,曾发现新、旧石器时代的文化遗存。根据古藏文历史文献记载,西藏山南地区最早由氏族组成了称为“博”的六牦牛部诸部落,在《后汉书•西羌传》中,称为“发”羌。6世纪时,山南地区的雅隆部落首领成为当地部落联盟的领袖,号称“赞普”(王),已经进入奴隶制社会,并与汉族和西北地区诸族部有直接的往来。

7世纪初期,雅隆部落以武力兼并苏毗、羊同诸部,赞普松赞干布统辖了整个西藏地区。自此,他定都逻娑(今拉萨),设官授职,划分军政区域,创造文字,制订法律,统一度量衡,建成自称为“博”的奴隶制王朝,汉文史籍中称为“吐蕃”。

吐蕃建政之后,藏族和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有了很大的发展,吐蕃与唐朝的接触日益频繁,藏汉关系友好。641年赞普松赞干布与唐文成公主联婚,710年,赞普墀德祖赞又与唐金城公主联婚。两公主先后将唐朝的高度文明和中原地区的先进生产技术传入吐蕃,唐蕃之间使节往还不绝,吐蕃派遣子弟赴长安学习,并迎请唐朝儒者和工匠艺人来到吐蕃,这对于密切藏汉民族关系、加强经济文化交流和推进藏族社会发展,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唐蕃统治阶级之间也曾进行过残酷的战争。吐蕃征服了青海的吐谷浑和云南的南诏等政权,先后兼并了西北诸羌和西南诸蛮部,赞普墀松德赞时期武力深入到西域河陇,并趁唐朝“安史之乱”,于763年一度攻入长安。由于长期的用兵,致使人力物力大量损耗,社会生产受到破坏,吐蕃内部的矛盾日趋激化,进入9世纪后半期,吐蕃王室分裂内讧,各个地区爆发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奴隶和属民大起义,极大动摇了吐蕃政权的统治,藏族奴隶制社会逐渐解体。

从10世纪到12世纪期间,整个藏族地区彼此不相统属,形成了向封建农奴制度过渡的分裂割据局面。其中,在西藏西部,建立了历时较久的阿里地方政权;甘肃中部的六谷部以及青海东部的唃厮啰部首领,曾受中央政权的册封,并发展了汉藏两族间的茶马贸易。而在其余藏族地区,政治上逐渐出现了许多为地方豪族所把持的实力集团;经济上逐渐成了许多以个体小生产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居民点,交换有了一定的发展;早已从印度和汉地传入的佛教,吸收了藏族地区原始宗教本教的某些内容,受到了人们普遍的信奉,并逐渐形成为一种教派遍布各地的地方宗教,即所谓的藏传佛教。藏传佛教的传播和发展,渗透到藏族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寺院上层人物往往和当地豪族紧密结合,产生了新兴地方势力统治下的政教合一制度。

元朝把藏族地区的分裂局面统一在中央王朝的统治之下。中央设置宣政院(初名总制院),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及藏族地区军政事务,以西藏萨迦教派第五世祖师八思巴为帝师并兼宣政院事。在藏族各聚居区分设3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分别管辖西北、西南各省藏族地区和西藏地区,并在乌思藏(指阿里以东的前、后藏地区)设置了十三万户府,派员前往清查户口,建立驿站,厘定赋税。由中央颁发封地文书肯定各地封建领主对所属庄园的占有,封赐印信诰命以确立各级官吏的职权,史称元朝“郡县土番之地”,这是中央正式在西藏官建制的开始。明、清两代对藏族地区的施政,就是在元朝旧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明朝对西北、西南藏族地区,基本承袭元朝统治管理的办法,对西藏地区退行“多封众建”政策,先后分封三大法王和五大地方之王。同时,通过朝贡和回赐,互通有无,体现西藏与中央政治上的隶属关系。明以来,藏族地区社会安定,经济发展迅速,文化艺术繁荣,与内地的交往更趋广泛和密切。

清朝统一中国,在中央设置理藩院(1906年改为理藩部),管理西藏、蒙古等地事务。对于西藏地区,正式册封了藏传佛教格鲁派两大活佛为达赖喇嘛(1653年)和班禅额尔德尼(1713年),设立西藏地方政府“噶厦”(1751年),并任命驻藏大臣(1728年)驻藏,会同地方办理西藏行政事务。1793年清朝击退了入侵西藏的廓尔喀军以后,正式颁行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章程”对于西藏地区的官制、军制、司法、边防、财政、户口、差役和涉外事宜等,都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确立了驻藏大臣负责全面督办西藏事务的职权。对于西北、西南藏族地区,仍沿元、明土司制度进行制度管理,并直接置于西宁办事大臣(1725年设)和四川总督(后设川滇边务大臣)的管辖之下。清末加紧推行“改土归流”政策,为青海和西康的建省准备了条件。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藏族地区成了英、俄、法、日等国的角逐场所。1888年,英国军队入侵后藏,在隆吐山遭到藏军的坚决抵抗。藏族人民在各地烧教堂、逐洋人,投入爱国守土斗争。1904年,英国侵略军武装侵入拉萨,沿途遭到强烈反击,藏族军民于后藏江孜宗奋勇抵抗,给予英军以沉重打击。清朝政府却一再委曲退让,多次与英国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辛亥革命后,在英国煽动下,西藏发生了驱汉事件。中、英代表在印度西姆拉举行谈判,英方于1914年提出无理的“内外藏”划分草案,遭到我国代表严词拒绝。英方代表麦克马洪竟背着我国代表,私自和西藏地方政府官员非法划定中印边界线,即臭名昭著的“麦克马洪线”。1914年7月,中国政府代表奉中央政府训示,拒绝在《西姆拉条约》上签字,并发表严正声明,拒不承认此类条约或文件。中国政府同时将此立场照会英国政府。“西姆拉会议”遂以失败告终。

民国历届政府都在中央设有管理蒙藏事务的专门机构。1929年,国民政府设蒙藏委员会于南京,并建青海省;1939年,建西康省。西藏地方以外的西北、西南藏族地区,分属青、甘、川、康、滇等5省管辖。1934年,国民政府决定在拉萨设立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作为中央派驻西藏地方的专门机构。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土地革命纲领中曾明确提出要废除藏族王公、喇嘛等封建特权。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北上抗日,于1935至1936年先后通过四川、西康、云南、甘肃和青海等省藏族地区,在各地发动贫苦藏族劳动人民进行土地改革,建立劳动人民民主政权。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藏族各聚居区先后解放。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

藏族聚居地区,在民主改革以前,普遍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

在西藏,清朝设置“噶厦”(即西藏地方政府),设四名“噶伦”,由三俗一僧充任。地方政府的下面,分设两个机关,一称“仔康”(即审计机关),设四名俗官,管理俗官系统一切事务,审计地方行政收支和各地差税负担等事宜;一称“译仓”(即秘书机关),设四名僧官,管理僧官系统一切事宜,秉承达赖喇嘛或摄政之命,受地方政府领导并监督其工作,负责钤印和调派僧官等事宜。地方政府统辖行政机构两组,一组是十几个“勒空”(即办事机构),分掌地方政府各项事务;一组是“基恰”(即总管机构),分掌各地“宗”(相当县)、“谿”(即庄园)行政事务。这两组机构接受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在“仔康”、“译仓”两个机关的间接约束下,进行地方行政工作。西藏地方政府在名义上接受达赖喇嘛(或摄政)的领导。

由于历史的沿革和变迁,西藏地方政府辖区之外,还有一些区域性政权。在后藏地区,由班禅所属重要堪布,组成“囊玛岗”(即内务机构),后称班禅堪布会议厅(新中国成立后改行委员制),管理属下地方行政事务,在名义上接受班禅的领导。此外,如萨迦地区的萨迦法王,山南地区的拉加里王,波密地区的噶南木弟巴,管辖昌都部分地区的德格土司等,都在各自辖区内行使管理权,是从土司、万户制度保存下来的。

组成西藏地方的基层行政单位,相当于县一级的,藏语称“宗”;相当于区一级的,藏语称“谿”,是“谿卡”(即庄园)的简称。一些大谿相当于县一级的宗。在少数牧区,还残存着藏语称为“如”、“错”、“雪卡”等部落组织,受西藏地方政府的领导。

在青、甘、川、滇等省境内的藏族各个聚居地区,自从清朝采取“改土归流”政策后,已有一部分地方归各行省统辖,但大部分地方,仍然属于当地的土司衙门和大寺院的领地。农区的土司、土官等,牧区的千户、百户等,在其所辖地区设有官署、公堂,拥有行政权力。有的土司势力衰弱,或依附于各省统治者,或受西藏地方政府的庇护,业已名存实亡。各省境内以格鲁派为主的各大寺院,历代受明、清皇帝或达赖喇嘛以及各大土司的封赠,逐渐形成兼以各寺主、活佛、堪布为首的统治势力。这些寺院,不但对其内部和属寺有一套严密的组织机构,还对其所在地区拥有封建特权。甘南夏河的扎希奇寺(拉卜楞寺),下辖“拉、弥、却”(即神、俗、教)三区,并拥有遍布各地的百余属寺。川西理塘的大喇嘛寺,曾指挥过五路民团的武装。寺院集团与世俗集团组成了政教合一的体制。

过去西藏社会等级森严,把人们划分为三等九级。中等中级以上的高级官吏、世袭贵族、上层僧侣等和中等下级以下的农牧奴、工匠艺人等所谓的三等九级之别,都是根据人们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而区分的。在西藏等地的话语里还有日常用语、敬语和最敬语之分。举凡服饰、居处、坐骑、哈达等,都按照社会地位的高低而有明显的区别。

藏族社会基本上只有两大对立的阶级,即农奴主阶级和农奴阶级。西藏地方政府在法律上是全部土地牧场的所有者,但就对于土地的占有形式来说,地方政府又通过封赐而把“谿卡”即庄园赠予贵族和寺院,组成藏语所称“雄该却松”的官家、贵族、寺院等庄园的占有者三大领主。

官家的庄园即“雄谿”。是在地方政府的直接管理下以一定的租额交付农奴承包下来,将一部分租税划作高级官吏的薪俸,另一部分租税按比例充作各辖属机构单位的经费。

贵族的庄园即“该谿”。西藏的贵族是通过世袭或立功而受封的,依财产多少以定地位的高低,大约二三百家贵族中,有二十几家大贵族拥有各自的几十处庄园。

寺院的庄园即“却谿”,这是接受地方政府的封赠或贵族的布施所取得的,一部分是寺院占有的公产,另一部分则上层僧侣占有的私产,有些寺院的大活佛、大喇嘛完全操纵寺院公有的庄园。

三大领主及其代理人约占西藏人口的5%,贵族和寺院各占有西藏土地的30%左右,其余的大约40%的土地属于地方政府占有。在各省藏族聚居地区的土地、牧场,分别为当地土司、头人、千户、百户等统治上层和大、小寺院所占有。

农奴一般指“差巴”、“堆穷”(康区称“科巴”)和“朗生”(奴隶),占藏族人口的90%,他们隶属于各自的领主,没有任何人身自由。

“差巴”,意为支差的人。西藏地区的“差巴”耕种的份地,称差岗地。为取得一份差岗地,“差巴”要向地方政府支应各项差役,并且要为领主的自营地从事无偿劳动。在川西藏区,土司官寨的农奴亦称为“差巴”,头人和寺院的农奴则称为“科巴”。“科巴”,意为需要的人,在社会上又低于“差巴”,相当于西藏的“堆穷”。

“堆穷”,意为小户,是“差巴”破产后降为农奴中的又一等级。“堆穷”不能领种差岗份地,只能依附于领主或富裕“差巴”,耕种极少量的“耕食地”,为主人服繁重的劳役。

在西藏总人口中,还有5%的奴隶,称为“朗生”(即家奴);在各省藏族地区称法各异,如寺院称为“塔娃”,农区称为“娃子”,牧区称为“才约”(意为终身服劳役者),这些人完全丧失了生产资料和人身自由,终生从事各种沉重的劳动,他们是受剥削压迫最深的奴隶。

此外,在个别偏远的游牧部落中,还保留着氏族制的一些残余;而在邻接汉族农业地区的村落中,则有些已经出现了地主经济。

藏族各聚居地区的农奴,负担着沉重的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他们的常年收入,有70%以上是被剥削掠夺。除负担地租以外,农奴更主要的是承担各种繁重的劳役。在西藏地区,领种份地的农奴,要服两种差役,一是外差,即专门为地方政府支应的劳役;一是内差,即在领主的自营地上从事的劳役。另外还有一种兵差地,种兵地的差巴,要支应兵差。在牧区,牧奴要向牧主领放一定数量的牲畜,每年须依领得的头数计租交纳。同时,所有的领主又都是高利贷主。他们向农奴强放高利贷,最突出的是寺院,采用放债和不等价交换进行残酷榨取。农奴因受高利贷盘剥,往往家破人亡,沦为乞丐和奴隶。有占人口95%以上的农奴以及奴隶,世世代代被束缚在领主的土地上,受驱使和奴役,被领主转让、馈赠、陪嫁和交换,生活处于极困难的境地。

藏族地区的苛捐杂税更是多如牛毛。一个农奴从生到死,要向领主交纳数不清的捐税。有的是临时新增的摊派,后来却纳入常规,日复一日,有增无减,往往多达数十甚至一百多种捐税。

因此,在封建农奴制度的长期禁锢下,使藏族长期陷于人丁不旺,生产停滞不前的境地。

(摘自《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中国少数民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