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347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8/07/26  来源:办公厅   字号:[ ]

民委函〔2018〕130号

马百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甘肃省张家川县列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区(单位)评审命名是培育树立民族团结进步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重要举措。评审命名工作主要程序包括:一、各省(区、市)民族工作部门按照示范区(单位)测评指标要求,向国家民委推荐候选单位。二、国家民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各地推荐的候选单位进行严格评审。三、国家民委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并在报请委务会议批准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四、公示无异议,由国家民委下发命名决定。

我们注意到,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也提出过类似建议。从近3年情况看,甘肃省民委在评审工作中,先后向我委推荐过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棉驿乡、大阳镇作为候选单位。建议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积极争取省、市民委在创建工作方面的支持和指导,扎实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凝聚各族干部群众力量,团结一心共谋发展,切实发挥在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示范作用,在创建省级示范县的基础上争取创建国家级示范县。

感谢您对民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010-66508618


国家民委

2018年7月26日


抄送: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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