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2323号(政治法律类226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18/08/23  来源:办公厅   字号:[ ]

民委函〔2018〕第144号

潘晓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切实做好散杂居少数民族职员享受民族节假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少数民族文化传统,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并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来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使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得到尊重和传承。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认真指导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民族事务部门,配合做好放假日期安排等工作,并加强少数民族重要节日宣传,结合节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效果。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有着一定的地域性,主要纪念活动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举行。多年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历史传统,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少数民族重大节日放假问题给予了足够重视。另外,为完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放假政策,近年来我委对少数民族重大节日放假问题进行了认真调研,发现部分少数民族节日具有一定的地域色彩,相同的民族,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节日,或者有的节日在本地区是作为重大节日来庆祝,而在另一个相同民族的聚居区则不是。

从上述情况考虑,我们认为,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放假的初衷,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而非给予少数民族特殊的“节日休假”,由少数民族群众本人自行确定“民族节日休假”时间不符合相关法规精神;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属于部分公民的节日,且不同地域有其不同特点,在目前情况下不宜由国家来统一制定放假办法。

感谢您对民族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 010-66508715


国家民委

2018年8月23日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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