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4-11  来源:null   字号:[ ]

民办发〔2017〕45号

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开展节庆论坛展会摸底普查和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13〕26号)、《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5〕33号)、《关于印发〈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清组发〔2015〕1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国家民委系统举办展会、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展会

  根据《关于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举办展会清理规范的通知》(国清组函〔2014〕90号),以国家民委名义主办的展会有3个:“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全国少数民族美术作品展”“美丽中国·和谐家园—中国少数民族文化系列展”。今后,原则上不再以国家民委名义举办新的展会活动,因工作确需举办的,提前1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批。上述已经批准的3个展会再次举办的,应当提前6个月由相关业务司局承办,以国家民委名义向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

  委机关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再主办展会活动,也不以协助、支持、指导、赞助等方式参与展会举办活动。确需举办的,报委领导审批。直属单位、委属社团确需举办展会活动(含在论坛中举办的各类展会活动),应至少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由委机关业务指导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展会结束后1个月内向业务指导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二、关于节庆

  除《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节庆活动,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以外,国家民委和委机关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再主办节庆活动,也不以协助、支持、指导、赞助等方式参与节庆活动。确需以国家民委名义主办的节庆活动,严格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委机关内设机构主办或者参与的,报委领导审批。

  直属单位、委属社团举办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至少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由委机关业务指导部门提出意见,经办公厅审核后报委领导审批,同时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业务指导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三、关于论坛

  今后,原则上不再以国家民委名义举办论坛。因工作确需举办的,严格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报批。以委机关内设机构名义举办论坛活动,由承办部门报委领导审批。直属单位举办论坛活动,提出申请由委机关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委领导审定。委属社团举办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

  四、关于研讨会

  委机关内设机构举办需由国家民委部门预算支出的研讨会,按委机关四类会议管理,纳入会议计划统一报批。直属单位、委属社团举办研讨会,按照本单位会议管理有关要求和社团章程及管理办法执行。

  五、关于出席活动

  领导干部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展会、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委领导出席活动,应当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委机关内设机构干部出席活动,应当报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等。直属单位、委属社团举办节庆、研讨会、展会、论坛活动,不得以国家民委或委机关有关部门名义下发组织参加的通知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参加。

  六、其他相关要求

  经审批同意举办的展会、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禁止使用公共财政资金举办奢华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不得摊派或转嫁举办活动经费,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贵重纪念品、礼金等,严格禁止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参与活动。

  对国家民委批准的节庆,主办单位应于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论坛、展会活动,审批单位收到主办单位活动总结报告后,对是否符合批复要求,可通过相关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外节庆、研讨会、展会、论坛活动,主办单位需根据有关外事管理工作规定,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好中央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到工作规范化。机关纪委加强对上述各类活动举办单位的监督问责,对借举办活动挥霍公款、随意摊派,以及擅自举办或超标准举办活动的单位和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此通知未尽事宜,依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由办公厅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