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意见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日期:2021-01-25  来源:浙江省民宗委   字号:[ ]

2020年12月31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并要求各地和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不断夯实新时代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政治基础、物质基础、思想基础、社会基础和组织基础。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进一步拓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得到有效破解。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全域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力度持续加大,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各族群众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凝聚力、向心力不断增强,民族团结进步各项事业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实施意见》要求,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强调要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充分发挥浙江作为中国革命红船起航地、改革开放先行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的政治优势,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大力传承红船精神和浙江精神,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民族文化繁荣发展融入“文化浙江”建设,努力打造新时代民族文化高地。要健全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多位一体的教育平台,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打造具有区域特色和影响力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品牌。要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网络阵地,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建设好网上各民族共同家园。

《实施意见》要求,不断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强调要深入开展民族乡村振兴示范建设,强化政策引领,完善指标体系,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动民族乡村产业绿色转型。扎实做好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等工作,打造成助力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强民族团结的样板工程。鼓励各族群众创业创新共同发展,为各族群众在浙江经商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实施意见》要求,大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强调要提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体系建设。构建嵌入式的社区环境,从居住生活、工作学习、文化娱乐等日常环节入手,形成多民族共同居住、共同学习、共同发展的和谐氛围。支持和扩大各民族群众沟通交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习培训,组织开展多领域多样化的民族联谊活动,增进各族群众感情交流。

《实施意见》要求,持续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水平。强调要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重心落到基层,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七进”活动,积极开展民族工作室、民族服务站等建设,提升各族群众自我服务管理水平。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四级联创,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分级培育、有序竞争、体系规范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体系。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健全民族工作法规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实施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履行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政治责任。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纳入文明创建等测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