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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及其筹备期间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5/07/24  来源:文化宣传司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的成功召开,满足应用于第十届民族运动会及其筹备期间的各项无线电业务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保证赛时各种合法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的正常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各种有害的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的相关频率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十届民族运动会及其筹备期间,凡在鄂尔多斯市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和使用各种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公安、安全、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无线电管理部门开展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领导和协调第十届民族运动会无线电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第十届民族运动会执委会下设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无线电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五条 第十届民族运动会及其筹备期间,申请在鄂尔多斯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用户;申请在比赛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用户,应在2015年7月28日前,向鄂尔多斯市无线电管理处提交无线电频率申请。用户在获得频率使用许可后,领取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使用无线电频率许可证》。

第六条 获得《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使用无线电频率许可证》的用户,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将发射设备送至指定的检测地点,由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设备检测,不便搬移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预约进行现场检测。

第七条 检测合格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将根据批准其使用的地点(或场所)、赛事,粘贴“无线电设备准用证”专用标签。

第八条 经检测不合格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第十届民族运动会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使用。

第九条 覆盖第十届民族运动会场馆的无线电通信基站、直放站(含室内分布系统)等,经设备检测合格后,粘贴“无线电设备准用证”专用标签后,方可进入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设置使用。

卫星移动电话(终端)、专用移动通信网络的终端需要经核准确认,粘贴“无线电设备准用证”专用标签后,方可进入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十条 接入中国内地公众移动通信网络的漫游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中的嵌入式无线网卡、发射功率在1mW以下的汽车无线电遥控钥匙和照相机的无线遥控装置,上述设备的使用不需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不需粘贴“无线电设备准用证”专用标签。

 除上述设备以外,其它平时依法豁免无线电台执照管理的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如无线麦克风、无绳电话、无线电遥控玩具、公众对讲机等,在第十届民族运动会及其筹备期间,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许可并粘贴上“无线电设备准用证”专用标签的,不得进入各比赛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十一条 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者要按照无线电管理部门指定区域、规定时间和技术指标操作使用。在第十届民族运动会及其筹备期间,有关管理部门将对在各比赛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未贴“无线电设备准用证”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各比赛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十二条 如需实行无线电管制,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所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它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无线电管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无线电干扰申诉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各比赛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获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受到无线电干扰时,可以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干扰申诉。

第十四条 收到干扰申诉后,无线电管理部门将组织相关管理和技术部门查找、排除干扰。

第十五条 任何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其使用者和所有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第十六条 任何在第十届民族运动会及其筹备期间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如产生有害干扰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行政手段或者技术措施,对其无线电发射或辐射立即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切断电源或强制拆除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

第十七条 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在第十届民族运动会及其筹备期间,依其职权范围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妨碍执行公务。公安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在第十届民族运动会及其筹备期间,实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非法无线电发射;(五)关闭或查封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暂扣其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发射设备的,将由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本规定,对第十届民族运动会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将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自行废止。